<?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generator="ARTICLE @ XOOPS powered by FeedCreator" -->
<feed version="0.3" xmlns="http://purl.org/atom/ns#" xml:lang="zh-CN">
    <title>中国现象学网 :: 文章</title>
    <tagline>文章XML</taglin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296/c7"/>
    <id>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296/c7</id>
    <modified>2010-09-11T09:19:26+15:00</modified>
    <author>
        <name>chaiziwen at gmail dot com</name>
    </author>
    <generator>ARTICLE @ XOOPS powered by FeedCreator</generator>
    <entry>
        <title>道德共识的形成机制</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296/c7"/>
        <created>2010-01-25T15:20:47+15:00</created>
        <issued>2010-01-25T15:20:47+15:00</issued>
        <modified>2010-01-25T15:20:47+15:00</modified>
        <id>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296/c7</id>
        <author>
            <name>admin</name>
        </author>
        <summary>类别: 论文库&lt;br /&gt;摘要: 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平台，是人们通过民主对话与协商应对和解决社 会生活中涌现出的伦理悖论与道德冲突，从而形成道德共识的重要场所。从应用伦理学发展 史上看，比较著名的伦理委员会最先产生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特别是基因与生殖技术)里，有 英国的沃诺克(Warnock)委员会、澳大利亚的沃勒(Waller)和迈克尔(Michael)委员会，加拿 大的贝尔德(Baird)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共同特点是其成员由大约七至十位来自法律、 社会团体、医学和教会等不同领域的代表构成，这样也就使得社会中各个阶层与群体的利益 和要求在伦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里都尽可能地得到顾及和体现。&lt;p&gt;&amp;nbsp;&lt;/p&gt;&lt;p&gt;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平台，是人们通过民主对话与协商应对和解决社&amp;nbsp;会生活中涌现出的伦理悖论与道德冲突，从而形成道德共识的重要场所。从应用伦理学发展&amp;nbsp;史上看，比较著名的伦理委员会最先产生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特别是基因与生殖技术)里，有&amp;nbsp;英国的沃诺克(Warnock)委员会、澳大利亚的沃勒(Waller)和迈克尔(Michael)委员会，加拿&amp;nbsp;大的贝尔德(Baird)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共同特点是其成员由大约七至十位来自法律、&amp;nbsp;社会团体、医学和教会等不同领域的代表构成，这样也就使得社会中各个阶层与群体的利益&amp;nbsp;和要求在伦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里都尽可能地得到顾及和体现。伦理委员会的任务在于，要&amp;nbsp;么是将业已为大家所分享着、但还没有得到清晰表述的道德共识准确鲜明地阐发出来，要么&amp;nbsp;是通过伦理委员会内部的民主协商与道德权衡程序，将相关的道德共识建构出来。每个伦理&amp;nbsp;委员会建构道德共识的过程都是千奇百态、各有特色的，然而细究起来我们可以发现，应用&amp;nbsp;伦理学在建构道德共识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方法论上总是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在起&amp;nbsp;作用。这些共同的因素可以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lt;/p&gt;&lt;p&gt;一、伦理原则：道德共识之形成的哲学依据&lt;/p&gt;&lt;p&gt;如上所述，伦理委员会是由法律专家、科学家、伦理学家、经济学家、社会组织代表、宗教&amp;nbsp;人士等等组成的，这也就意味着针对某一社会难题的道德共识的建构，必须以从法律的、政&amp;nbsp;治的、经济的、科学的、社会的和文化传统的等各个角度的权衡考量为前提。当然，这并不&amp;nbsp;是说，科学家、政治家、经济学家、医学家等等仅仅代表着本领域的利益，仅仅考虑科学及&amp;nbsp;商业价值，而教会、社会团体的代表则是伦理价值的化身。伦理委员会之所以被称为伦理委&amp;nbsp;员会，那就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民意调查或民意综合的机构，而是一个不仅仅从科学研究的、&amp;nbsp;经济商业的、社会政治的角度，而主要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某一个社会难题的利害关&amp;nbsp;系，从而求得合宜的、符合道德要求的解答方案的专门的实践平台。&lt;/p&gt;&lt;p&gt;当然对伦理的应用并不径直意味着对某一或几种道德哲学的直接应用。因为这样一种对某一&amp;nbsp;或几种道德哲学的直接应用方式本身会遭遇到许许多多的困境。首先，尽管成百上千年来每&amp;nbsp;种道德哲学都有其追随者，但并非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是完美无缺的。例如，霍布斯认为道&amp;nbsp;德&amp;nbsp;是从人们的相互益处和利益中推导出来的，这种道德哲学由于将对弱者的保护与对人的生命&amp;nbsp;的尊重排除在理论视界之外，因而具有重大的理论缺陷，不足以成为伦理委员会值得接受的&amp;nbsp;道德学说与标准。其次，在对不同的道德哲学的准确界定与分类上，人们会产生各自不同的&amp;nbsp;解释。我们无法肯定的还包括：在应对某一道德难题上，康德主义者一定会作出义务论的评&amp;nbsp;价，而功利主义者一定会作出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决断。于是有人提出将不同的理论融合在&amp;nbsp;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道德哲学的新类型。然而问题在于，这一混合体内部很难达到协调一&amp;nbsp;致。&lt;/p&gt;&lt;p&gt;正是由于理性的人们无法在究竟应用何种道德哲学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而这一在理论应用&amp;nbsp;上的分歧足以导致伦理委员会功能上的失灵，所以有人，如威克勒(D&amp;middot;Wikler)、辛格(P&amp;middot;S inger)、沃诺克(M&amp;middot;&amp;nbsp;&amp;nbsp;Warnock)甚至提出在伦理委员会中，哲学家的任务与对道德理论的选择无关，而应当仅仅限&amp;nbsp;定在逻辑的技术保障上，即确定伦理委员会的决议做到清晰、准确、牢固和一贯，避免发生&amp;nbsp;概&amp;nbsp;念混乱、逻辑颠倒和有误的推论，保证结论得到理性的阐述。然而问题在于，这样一来伦理&amp;nbsp;委员会的决议固然能够做到论据清晰、坚实，但其内容则有可能失之偏颇，与道德上的要求&amp;nbsp;相差甚远。&lt;/p&gt;&lt;p&gt;应当说，伦理委员会最重要的任务，在于经过一定的协商权衡程序达到共识，使战略性意义&amp;nbsp;的国家行为拥有道德上负责任的性质。伦理委员会的根本视点在于其道德视点。道德视点与&amp;nbsp;科研视点、经济视点、美学视点完全不同。例如，就怎样对待人而言，从经济视点来看，许&amp;nbsp;多&amp;nbsp;人的生命对于我们无足轻重，特别是当他们太弱小、离我们太远，以至于无法对我们加害或&amp;nbsp;有用。从美学视点来看，某些人的生命之所以令我们感兴趣，是因为我们(就像尼采那样)相&amp;nbsp;信，只有少数人才拥有成为真正的思想与行为的伟人的能力。然而从道德视点来看，任何人&amp;nbsp;都有其自身的意义与价值，任何人都是其自身的目的。每个人都在意自己的生命历程与生活&amp;nbsp;质量。因此我们的决断与行为就必须顾及到对他人福祉的影响。所谓道德的视点，就意味着&amp;nbsp;：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的处境与利益着想，关注与维护他人的生命与权益，尊重其自主意志，&amp;nbsp;绝不对其造成伤害，保证得出我方与他方都能接受的决断。&lt;/p&gt;&lt;p&gt;从表面上看，道德视点的内容非常简单，甚至是肤浅，然而却是惟一为大家都能接受的东西&amp;nbsp;，是所有道德哲学、伦理理论都共通的东西。我们将上述所有道德哲学学派都能赞同的最基&amp;nbsp;本的道德视点称为道德主导原则，这就是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尊&amp;nbsp;严之原则。加拿大哲学家凯姆里卡(W&amp;middot;Kymlicka)将道德主导原则归结为：自主、责任、尊&amp;nbsp;重人的生命&amp;nbsp;、平等、对手段的合宜的应用、研究的非商业化、保护儿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1］&amp;nbsp;。&lt;/p&gt;&lt;p&gt;上述道德视点或主导的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基本的、本质性的，它为几乎所有的道德哲学所&amp;nbsp;认可，它汲取了不同道德理论中的核心的东西，从而为道德理论的应用打开了一个共同的广&amp;nbsp;阔的视界，这一视界就构成了伦理委员会道德权衡的基础。总而言之，伦理委员会完全可以&amp;nbsp;抛开道德哲学的复杂性的纠缠，在相对而言无多少争议的道德主导原则的指导下，为相关的&amp;nbsp;国家整体行为建构出合乎道德要求的决断。&lt;/p&gt;&lt;p&gt;二、社会共识：道德共识之形成的社会背景因素&lt;/p&gt;&lt;p&gt;伦理委员会建构道德共识的过程，是一个在理性论辩中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缜密权衡的过程&amp;nbsp;。这样作出来的结论自然就明显优于社会公众中随意的、受情感左右的意见的堆积。由于道&amp;nbsp;德共识取决于建构程序，因此体现着道德共识的协商结果就不是先定的，谁也无法确知它的&amp;nbsp;内容。但道德共识毕竟是由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建构的，而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从本质上讲仍然&amp;nbsp;是广大的社会公众的代表，他们的价值判断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取决于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amp;nbsp;会文化的现实性，取决于他们所属于的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取决于某个历史时代中由绝大&amp;nbsp;多数人所共享的一般的价值观，即社会的基本信念。韦尔曼(C&amp;middot;Wellman)称这一社会的基&amp;nbsp;本信念为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是一种被相对地普遍分享的道德，没有公共道德，便不会有道&amp;nbsp;德共识。&quot;在一种公共道德存在的地方，其道德标准完全可以为争议者们分享，完全可进一&amp;nbsp;步为这些争议者的朋友与熟人所接受&quot;。［2］特别是在当某一事项触及到当前活着&amp;nbsp;的人的根本利益与未来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且这一矛盾已经尖锐到难以调和(如堕胎)、必&amp;nbsp;须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之时，那么公共道德从时空上由近及远的价值取向就要体现出来。也&amp;nbsp;就是讲，人们根据公共道德的要求，就会采取当前活着的人的利益要优于未来人的利益(就&amp;nbsp;治疗性克隆而言；就堕胎问题而言--所以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西欧国家都逐渐&amp;nbsp;放开了对堕胎的限制)、人类的利益要优于动物的利益(就动物实验而言)、本族群的利益要&amp;nbsp;优于外族群的利益(就移民政策而言)的立场与态度。这一公共道德的存在现象并不违背多元&amp;nbsp;化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价值信念相互区别与相互竞争的客观图景。多元文化的社会是自由民主&amp;nbsp;的社会，但自由主义本身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最能体现与保障的就是自决权的价值。伦理&amp;nbsp;委员会都是由具有自主能力的成人组成的，只有他们才可以作出决定，只有他们才有权作出&amp;nbsp;决断，因此成人的自主的意向、自主的决定自然就会对道德共识的性质产生重大的影响。尽&amp;nbsp;管60年代以来的美国公民运动从性质上讲都不是为了参与者本身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人的利&amp;nbsp;益，但这一切都是在不能与自己的根本利益形成冲突或不能触及自己的利益根基的前提下发&amp;nbsp;生的。&lt;/p&gt;&lt;p&gt;三、诉诸表决：决策程序中最后的步骤&lt;/p&gt;&lt;p&gt;道德共识是与伦理委员会相关涉的一个概念，它不是指意见的偶然堆积，而是指伦理&amp;nbsp;委员会&amp;nbsp;成员们通过努力对不同的立场与观点进行协调，从各自差异的观点中融合而成的一种相参的、为委员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结论。一句话，道德共识是从数量有限的成员的互动过程中作出的慎重的道德考量的结果，是一种能动的共识(dynamischer Konsens )，在道德质量上绝对优先于相对独立的个体的随机回答的总和，即静止的共识(statischer Konsens)。&lt;/p&gt;&lt;p&gt;然而道德共识这一概念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程序，也可以指内容；既可以指决议&amp;nbsp;，也可以延伸至支持此决议的理由。它可以实现这种延伸，也可能达不到这种延伸。例如，&amp;nbsp;1988年美国就政府是否应当资助以流产胎儿的细胞组织为对象的科学研究(目的在于治疗&amp;nbsp;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组织委员会进行讨论，结论是美国政府可以资助这种研究，但前提条&amp;nbsp;件是孕妇的堕胎决定不能与捐献胎儿细胞组织的决定相联系；不得对捐献了胎儿细胞组织的&amp;nbsp;孕妇作出经济补偿(避免从经济上诱导堕胎行为)；不得让孕妇知道捐献行为的受益者(避免&amp;nbsp;孕妇为了亲人而堕胎)；不得在孕妇作出堕胎决定之前向其提供有关捐出胎儿细胞组织的信&amp;nbsp;息&amp;nbsp;；不得出于可能的、潜在的对胎儿细胞组织的使用而改变堕胎的时间及方式［3］。&amp;nbsp;这里最明确的道德共识就是将堕胎决定与捐献决定严格区分开来，然而在解释这一道德共识&amp;nbsp;的理由上，委员会成员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有些成员虽认可这一共识，但他们的基本立场是&amp;nbsp;根本就否认堕胎行为的合法性。另一些成员则并不怀疑堕胎的合法性，而是否认将胎儿的细&amp;nbsp;胞组织商业化的合法性。&lt;/p&gt;&lt;p&gt;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里，似乎必须放弃建立一种能够涵盖所有的问题且所有的个体&amp;nbsp;及集团均能认可的共识的努力。道德共识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在最好的情况下，它能够为委&amp;nbsp;员会中所有成员所认可。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是委员会中多数人的共识。按照沃茨(D .C.Wertz)和弗莱彻(J&amp;middot;Fletcher)的讲法，若能得到四分之三的赞同，就可以称为强共&amp;nbsp;识，若有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则被称为中等共识。最不幸的情况就是通过理性论证的方式也&amp;nbsp;仍然达不成共识，得不到一个妥协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最低限度的程序上的共识&amp;nbsp;--诉诸表决且多数决定。尽管表决从本质上讲是违背自主理念的，但这种极端的情况或处&amp;nbsp;置方式，却是人们以和平的手段而不是以暴力的手段摆脱道德困境、寻求问题解决的惟一途&amp;nbsp;径，也是民主时代以民主方式应对冲突与纷争的惟一途径。&lt;/p&gt;&lt;p&gt;注释&lt;/p&gt;&lt;p&gt;［1］凯姆里卡(Will Kymlicka)：《道德哲学与国家行为：新生殖技术的例证》，&amp;nbsp;载于克特纳&amp;nbsp;(Matthias Kettner)主编的《作为政治事物的应用伦理学》，美因河畔法兰克福2000年版，&amp;nbsp;第206页。&lt;/p&gt;&lt;p&gt;［2］韦尔曼(Carl Wellman)：《道德共识与法律》，载于拜耶慈(Kurt Bayertz)主&amp;nbsp;编的《道德共识》，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96年版，第141页。&lt;/p&gt;&lt;p&gt;［3］参阅丘惴斯(James F.Childress)：《伦理学与政治中的共识：以对胎儿细胞&amp;nbsp;组织的研究为例》，载于拜耶慈主编的《道德共识》，第207页。&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amp;nbsp;&lt;/p&gt;&lt;p&gt;&amp;nbsp;&lt;/p&gt;&lt;br /&gt;</summary>
    </entry>
</fe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