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社会存在"是唯物史观的基本概念,"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最基本的原理。但是,究竟马克思是如何界定社会存在概念的,他所说的社会存在到底意指什么,国内哲学界长期以来的理解其实始终是模糊的。国内许多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材所提供的有关社会存在概念的界定,以及大量论著中所表达出来的对社会存在概念的解读,都充分表明:人们并没有严格严重马克思原著中的论述去阐释社会存在概念,而是存在着许多误解。
本文并不想对国内哲学界对马克思社会存在概念所存在的所有误解,做全面的清理,而试图通过将马克思本人的论述同人们在此问题上的观点进行比较,来显示人们对马克思思想的主要误解。本文还指出:人们对马克思社会存在概念所存在的误解,表明人们在展开哲学存在论研究时,需要克服思维方式上的一些问题,而在这方面,海德格尔在存在与存在者之间所做的"存在论区分",具有重大的方法论启迪。
一、 马克思对社会存在概念的界定
一谈到社会存在,人们总是马上想到了社会有机体的客观存在,想到了这个有机体的历史性的形成和逐步演化、发展。于是,人们很容易把社会存在,等同于这个有机体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但是,由于社会存在概念作为唯物史观的基本概念,往往是同社会意识概念相对应的,于是,人们在实际上解释社会存在概念时,却往往把它同社会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等同起来,而把社会意识形态和其他政治设施,作为被这个社会存在(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这时候,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便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联系在一起了。
无论是把社会存在理解为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社会有机整体的存在,还是把它理解为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经济结构的存在,人们在这样谈论社会存在的时候,都把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淡化了,好像这个社会存在跟人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似的。但是,只要人们认真地阅读马克思的文本,就会很容易发现:他所说的社会存在,从一开始就是指人的具有社会性的存在。进一步的追究还容易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人,首先是从事着现实活动的许多个人,因此,他所考察的人的存在,从一开始就指许多从事着现实活动的个人的活动,同时,由于这些个人的活动是在彼此交往的社会关系之中展开的,所以,他们的存在,便注定了是一种社会的活动,或更确切些说,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的活动。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便已经多此明确地把人的存在(das Sein)同人的生命活动(die Lebenstätigkeit)或生活(das Leben)等同起来。同时,他把人的单纯的维持肉体组织的谋生活动,叫做生存(das Existenz)。显然,他所理解的人的存在(Sein)从一开始就并不等同于人的肉体组织的实存(德文也是用Existenz来表示),也不等于单纯的谋生活动。受费尔巴哈哲学的影响,在《手稿》中,马克思大量地使用了"类"、"类生活"、"类存在"等概念。他把人理解为类存在物,认为人的生活是一种"类生活"(das Gattungsleben),而这个类生活恰好构成了人的"类存在"(das Gattungssein)。不过,即使在《手稿》中,马克思也不只是使用"类生活"来指称人的"类存在",而是同时使用了"社会生活"(das Gesellschaftsleben)或"社会的生活"(das gesellschaftliche Leben)这些概念来指称人的社会存在,并且把这个用"社会生活"来表示的"社会存在"同人的"社会意识"(das Gesellschaftsbewußtsein)相对应。
撇开马克思所使用的许多费尔巴哈的术语不论,在《手稿》中,马克思确实非常肯定地把人的存在(das Sein,马克思还常常使用das Dasein这个表达)等同于人的生活(das Leben),并且非常明确地把人的生活理解成一种能动与受动相统一的对象性活动。不仅如此,由于人的生活活动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存在,也势必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即人的生命活动,是在社会关系中展开的。马克思还指出:构成了人的存在的人的生命活动完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因为人能够把自己的生活,当作自己意愿(Das Wollen)和意识(Bewußtsein)的对象。人的意识是对人的存在即人自身生活的再现或反映,它统一于存在,人的意愿则往往指人对于自己的存在即生活的想象或展望。意识和意愿共同构成了人的广义的思维(das Denken),以与人的存在(das Sein)相对。马克思还非常清晰地阐释了人的具有社会性的存在与其思维之间的既相区别、又相统一的辩证关系。在他看来,人能够把自己的存在即生活当作自己意愿和意识即思维的对象,这本身就表明人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彼此有别,但是,两者又是统一在一起的:"作为类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复现自己的现实存在;反之,类存在则在类意识中确证自己,并且在自己的普遍性中作为思维着的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①
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更进一步发挥了在《手稿》中已明确提出的人的存在即生活决定人的意识的基本观点。他指出:"意识[das Bewuß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ß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②在这句中,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把人们(许多个人)的存在(das Sein),归结为他们的现实的生活过程( Das Sein der Menschen ist ihr wirklicher Lebensprozeß)。同这一明确提示相一致,马克思在表达人的存在决定人的意识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甚至就干脆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前一种考察方法从意识出发,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后一种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则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③
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的生活过程,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存在(das Sein)所发表的最清晰、最基本的观点。如果说,关于人的存在的理论,就是存在论(Ontologie)的话,那么,马克思关于人的存在所发表的这些观点,照理说应该属于人的Ontologie了。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并没有把自己关于现实的人的存在的理论,用Ontologie来表示,而是把自己有关现实的人及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作为"真正实证的科学"来加以概括。
人们也许会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尽管给出了有关人的存在的明确界定,却并未给出人的社会存在的明确界定。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马克思在此所说的人的存在即现实的生活过程,从一开始就是社会的存在,即在社会关系中展开的生活过程。当然,马克思在阐释人的存在即生活的社会性之前,他首先强调的是:人的生活过程并不能仅仅从狭义的消费(吃、喝、住、穿等)活动来理解,而应该首先从人们实际地生产人们所需要的(这是受人的肉体组织所制约的,人的肉体组织的实际存在[Existenz]被明确说成了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来理解。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不仅直接地生产出了人们肉体组织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而且间接地生产出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本身。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才声称:"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思想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④这就是说:人们实际开展的物质生产活动,构成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即构成了人的有别于动物的独特的存在(das Sein)!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的。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是同他们的生产相一致的。
马克思意识到,这种同人口的生产同时发生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始终是受客观的物质条件制约的,也就是说,始终只能在特定的物质条件下展开。特定方式的生产活动,总是依赖于特定的生产对象(这个对象涉及到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地理环境),而且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物质的生产力。此外,这种物质的生产活动始终要以个人的肉体组织的存在为自然前提,并且受肉体组织的规定和制约。不仅如此,人们在展开物质生产活动时,还势必会达成双重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最后,马克思承认在这种生产活动中,还包括意识这一要素。
显然,作为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现实生活过程的人的存在是一个"总体"概念,它一方面包含了对于外部自然物质条件和人自身肉体组织的依赖性,另一方面又包含了能动的意识要素;它一方面牵涉到人与外部自然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涉及人与人、以及人自身心灵与肉体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人的存在的社会性呢?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相关论述,回答应该是:人的存在即人的生活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也好,人口本身的生产活动也好,从一开始就是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展开的。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一样,马克思在此依然强调人们的活动本身对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根源性",即认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在生产过程中达成的,但马克思也意识到,人们现实的生产活动的展开与社会关系的建立,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我们不能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在人们活动结束了之后才建立起来的,而往往是在活动的同时就包含着、生成着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甚至人们的活动,从一开始就受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的制约,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形式下展开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人的存在,可以被叫做社会存在,只是人们始终必须明白:这个"社会存在"的主体始终是人,或者更确切些说,是许多从事实际活动的活生生的个人,是用复数形式表示的"人们"。换言之,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并不是依附于抽象的社会有机体的客观存在,而只不过就是指人们的社会生活罢了。
人的存在即人的生活或生活过程,人的社会存在即人的具有社会性的生活过程,这个生活过程建立在人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上。马克思有关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的这些基本界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了更清楚地表达:"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⑤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明确肯定了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ihr gesellschaftliches Sein)决定人们的意识。
二、 人们对马克思社会存在概念的多重误解
尽管马克思对社会存在作出了非常清楚的界定,即把它界定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同时把人们的社会生活首先理解为社会生产,但是,国内哲学界在阐发马克思的社会存在概念时,却出现了多重严重的误解。
首先,忽视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始终是"人们的社会存在",以至于不是把人、而是把"社会"当作社会存在的"主体"。
存在,始终是某种存在者的存在。如前所述,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始终是指从事现实活动的现实的个人(人们)的社会存在,因此,他始终把人当作社会存在的"主体"。但是,人们却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在谈论社会存在时,把社会当作如同自然一样的存在者,而把社会存在当作这样一个社会存在物的存在。
诚然,马克思曾明确肯定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⑥。他所理解的社会,是人们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建立的生产关系,在其早期著作中,常常被他称作"市民社会"。这个通过人们交互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合的市民社会,构成了整个上层建筑的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把这样一个直接构成上层建筑之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存在,就简单地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人们的社会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原本是把人们现实的生活过程、首先是物质生产过程当作人们的社会存在的,但是现在,"人们的社会存在"却悄悄地变换成了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社会的存在了。人们还由此把人们的实践活动本身当作了社会存在的"本体",好像人们的具有社会性的实践活动并非人们的社会存在似的,而仅仅构成了那个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社会的存在的基础。例如,张一兵在其《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概念》(《哲学研究》1998年第9期)一文中就写道:"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社会存在的本体不是传统哲学解释框架中'地理环境'和'人口'这样的物质实体对象,而是实践的历史活动。"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一贯的思想,把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或现实的生活过程,就当作人们的现实存在,并且基于这种活动从一开始就是社会的活动而称之为人们的社会存在,那么,人们在自己的活动中所建立的、并反过来制约和影响人们的活动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或经济关系,就只不过是内在于人们的活动即存在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而已。人们当然可以把这些社会关系单独拿出来进行考察,把它当作"社会"并考察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或者把它作为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经济基础而与社会的上层建筑对应起来,但是,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忘记:这些社会关系其实始终是在人们能动的活动中建立起来,并始终同人们的活动纠缠在一起的,离开了人们的现实的活动,这些关系就会成为空洞的思维抽象。此外,肯定和强调人们的实践活动对于这些关系的建立具有奠基作用是可取的,但是,我们倒并没有任何理由把人们的实践活动称为社会存在的"本体",因为"本体"这个概念意味着某种"根本的东西",意味着某个能够派生其他事物的最根本的存在者,但事实上,对于社会关系具有奠基作用的人们的现实活动,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存在者,而就是人们的活生生的存在本身。概言之,在社会关系之中展开的人们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又怎么能够说它是社会存在的本体的呢?当人们这样来说的时候,还是把社会存在仅仅理解为由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的存在了。
其次,混淆了存在与存在者层次,把构成人们的社会存在的社会物质生产或现实生活过程,简单地归结为"物质生活条件"。
这是国内哲学界一种特别流行的做法。例如,在赵家祥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会,1999年版)中人们可以读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存在,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见该书第144页)这显然是简单地把社会存在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同了起来。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中,也可以读到完全类似的说法:"社会存在也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主要是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及其生产方式,也包括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见该书第83页)当然,在这个定义还是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把社会存在等同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时,又把物质资料的生产本身也当作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了,即把物质生产同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并列,都归结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了。应该承认,就物质生产生产出了人们所需要的各种物质生活资料而言,它确实构成了人们物质生活的一种"条件",但是,马克思并不只是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物质生产的。对他而言,物质生产活动不仅直接地生产出无物质生活资料,而且间接地生产出了物质生活本身。物质生产的方式本身就是人们存在的方式,即表现自己生活的方式。所以,物质生产从一开始就已经被马克思归之于物质生活本身的范畴中了,而并不仅仅只是被当作物质生活的一种物质条件。
从国内其他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中可以看出,人们确实没有仔细区分物质生活和物质生活条件。例如,在肖明主编的《哲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中人们可以读到这样的概括:"作为社会历史范畴的社会存在,是指整个社会生活的过程,是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在社会存在所囊括的广泛内容中,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则是社会存在的主要成分,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见该书第185页)在这段话中,"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似乎都可以用来标明"社会存在"。同样,在肖前主编、黄楠森和陈晏清副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中,也明确写道: "社会意识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源于社会存在。一切社会意识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具有多种形态,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也是多种多样的,如经济思想、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等等。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是最基本的社会存在,它们也就是社会意识的基本源泉。"(见该书第300页)显然,在这段话中,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同物质的生产方式并列,都被当作包含多种形态在内的社会存在的固有内容。最后,我们来看看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四版)对社会存在概念所做的界定:"社会存在包括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见该书第128页)在这一界定中,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并列地被当作了社会存在,但同时又认为,社会存在主要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这里无须更多地列界国内哲学界各类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社会存在的界定,我们可以大致地概括人们对社会存在的一般理解: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但以生产方式为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本身也被一些人当成了物质生活条件之一,并且同这些物质生活条件并列。
我认为,只有把人们的社会存在理解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展开的现实的生活过程,才是真正符合马克思对社会存在的界定的。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还有以生产工具为主的的生产力,都只不过是人们借以展开自己的物质生产活动、同时也就是人们展开自己的现实的生活所依赖的客观的物质条件罢了。对这些客观的物质条件的肯定,表明马克思的人的存在的论述,从一开始就纳入了一般的自燃唯物主义前提:对马克思而言,人的肉体组织的存在(Existenz),就像人类生产活动根本就无法离开的地理环境一样,都是人类历史活动所依赖的最基本的自然基础,尽管人类的历史活动在不断地改变着这些自然条件。但是,尽管马克思从一开始就肯定了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对于这些自然物质前提的必然的依赖性,他却并未明确地就把地理环境和人的肉体组织本身,就直接当作人的存在(das Sein),这一点,也可以从他把人的肉体组织的存在叫做Existenz而不是Sein看得很清楚:他是有意地试图把人的存在即Sein同人的肉体组织的客观实存区别开来。人的存在只能指人的现实的生活过程,首先则是指现实的物质生产过程,这个过程诚然要依赖外部自然界和人自身的身体,但我们却绝不能简单地把外部自然界和人的肉身,就等同于人的存在或人的生活。
值得指出的是:人们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往往当作社会存在的主要内容,而且把它也当作一种同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一样的物质生活条件,在我看来也是欠准确的。既然马克思已明确指认人的存在就是现实的生活过程,而这个过程首先又指人们展开的物质生产活动,那么,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照理说应该就是人们的存在方式。马克思怎么会一方面说物质生产构成了人们的存在,另一方面却同时宣称这种物质生产的方式就是人们的存在呢?
我们来看看马克思的一段原文:"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⑦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把生产方式理解为人们的生活即存在方式,进而认为这种方式涉及到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两个不同的方面,而生产什么跟劳动对象相关,怎样生产则牵涉到用什么样的工具和在怎样的劳动结合方式下进行生产,即牵涉到劳动工具和人们在生产劳动中的结合方式即生产关系。应该,生产方式所牵涉到的不同方面--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和生产关系,都是客观的物质生产条件,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历史特定的生产方式。但是,马克思在这里倒并未把生产方式明确地说成是一种物质生活条件,他只是肯定了物质生产条件在规定着不同的生产方式而已。总之,生产方式就是人们表现自己生活的方式,由于人们的生活构成了人们的存在,因此,生产方式就是人们的存在方式,历史上不同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历史上不同阶段的人们具有各自不同的社会即存在方式。显然,简单地把生产方式当作社会存在的主要内容是不妥当的,这样做,混淆了人们的存在和存在方式。
再次,由于把人们的社会存在归结为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人们便倾向于夸大人们的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之间的对立,看不到人们的社会存在从一开始就内在地包含了意识的要素,它们之间尽管存在区别乃至对立,但是归根到底都统一于人们现实的生活过程。
国内哲学界的一种流行做法,就是把存在归结为物质,把社会存在归结为社会物质,人们以为只有这样做才算是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但是,根据我们前面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却只能得出跟流行做法截然相反的结论。既然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人们的现实的生活过程,首先是物质生产活动,那么,无论这个现实的生活过程是多么依赖于各种物质条件,都不能彻底还原为某种纯粹的物质,因为这个过程的展开,内在地包含了意识的要素。尽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意识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它注定了要跟物质的东西纠缠在一起,直接表达意识的语言,首先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但是,马克思并没有由此就彻底否认生活中的意识要素,因为这个要素,就像生活得以展开所必须依赖的物质条件一样,都是构成完整的人类生活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在我看来,意识以双重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即存在之中:首先,在人们展开自己的生产活动时,内在地就包含了意识或意向活动,这时候,意识作为人们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跟人们的具体行动一样都指向外部对象,因此可以说一种"对象意识",无论人们的生活是多么现实,人们的生活总是从一开始就包含意向的内容;其次,在人们展开自己的生活之前或之前,人们还可以把自己的生活本身就当作自己意愿或意识的对象,即人们可以超前地预想自己的未来生活并通过行动使之实现,同时能够事后回忆和反思自己的生活过程,这时候,人们的意识具有"自我意识"的特征,是一种以人们自己的生活即存在为对象的意识活动。
撇开前一种意识不论,至少就后一种意识而言,它显然是同人们的存在相区别的,在这个意识面前,人们自己的存在构成了意识的对象,这就使得人们的生活,成了一种"二重性的生活",成了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外在的行动和内在的意向统一为一个整体,但这个整体又可以从思维和存在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不过,须要指出的时,那个同思维或意识相对立的人们的存在,其实还是狭义的,因为人们完整的、广义的存在即生活,其实还应该把人们自己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思维或意识都包括进去,因为撇开了人们对于自己生活的思维或意识,人们的生活或存在就说不上是自由自觉的,因而也就不是真正属人的生活或属人的存在了。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宣称:思维和存在不仅是彼此有别的,而且是统一在一起的,人们对于自己存在的思维,本身就构成了人们有别于动物生存的本真存在的一部分,是对人自身真正存在的确证。
三、 海德格尔"存在论区分"的方法论启迪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国内哲学界在理解社会存在概念时,并没有始终坚持从人们的社会生活出发来规定这个社会存在,并进而把人们的社会生活归结为物质生产,把人们的存在理解为人们的生产活动,把人们的生产方式理解为人们的存在方式。尽管人们也偶尔提到了社会存在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或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但是,在具体解释的过程中,人们却往往把这个物质生活归结为物质生活条件,并试图把人们的意识从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排除出去,以保证社会存在的客观物质性。
上述各种对马克思社会存在概念的误解,说到底,都是因为人们没有真正意识到:一旦从生活或生产入手来解读人的存在,那么,人的存在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真正的"总体"概念,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活动和关系,内在的意向和外在的行动,都是人的存在即生活总体中的不同方面,把这样一个总体概念简单地就归结为物质条件,进而把它解释成社会物质,等于在把一个总体加为瓦解,并用其中的一个构成要素来代替这个总体本身,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人们事实上确实又在把同样是生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要素的意识或思维,从人们的社会存在中排除出去了。
我认为,在把握马克思的社会存在概念时,海德格尔在存在(Sein )与存在者(Seiende)所作出的著名的"存在论区分",具有重大的方法启迪。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西方传统形而上学(Metaphysik)在研究和把握存在的时候,总是以某种最普遍的存在者来代替存在本身了,以至于西方传统的、专门存在为研究对象的存在论(Ontologie),事实上都是某种存在者论。按照他的这一提示,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国内哲学界对马克思有关人的社会存在的理论的解读,事实上也总是以某种"存在者"来取代人的存在了。当人们把社会存在理解为物质条件时,是在把人的存在归结或还原为某种物质性的存在者,同样,当人们把社会存在就理解为社会经济关系或经济结构时,同样是把人的存在归结为某种社会性的存在者或关系意义上的存在者了。可见,要准确把握马克思有关人的社会存在的理论,需要我们在哲学思维方式上作出一种重大的调整,把原先仅仅专注于存在者的思维,提升到对存在本身的关注上。而当我们把人的生活本身当作人的存在来理解的时候,我们必然会发现:物质的和精神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要素,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身身体与心灵等各种关系,都统一在人的活生生的存在总体之中。
这样来理解马克思的存在理论,并不会导致对马克思历史观唯物主义性质的消解。尽管人的存在的总体包含了精神要素,但是,在这个总体中,马克思确实首先强调了物质方面的要素,在人们展开物质生产以及全面的社会生活时,物质条件尤其是地理环境和自然基础,乃至于人自身的肉体存在,都作为人的生活即生活得以展开的基本的物质前提存在着(existierend),而人们的意识活动,则始终被马克思理解为由人们的现实生活所决定的一个次要方面。当然,这样来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像人们通常设想的那样非常"纯粹",它确实未将意识要素从人们的社会存在之中完全排除出去。
①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84页。
② 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③ 同上书,第73页。
④ 同上书,第67页。
⑤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⑥ 马克思:《致安年科夫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⑦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