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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人道主义
黄凤祝
1、存在与空无
存在是一切概念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哲学、宗教和科学研究的第一对象。存在的研究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出发点。有、无、生成(Sein, Nichts, Werden)是黑格尔辩证法的三个基本概念。黑格尔认为存在中的有无是辩证的统一体(Einheit des Seins und Nichts)[1],有无的对立使存在的生成和变易成为可能。 在存在的研究中,有(Sein)是科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无的问题在科学研究中被忽略了[2]。科学无法定义“存在“,更无法定义“虚无“。科学是把存在作为一种无需定义的真实来研究。 胡塞尔认为,最基本的概念是无法定义的。因为定义是以最基本的概念为基础。通过定义所引进的是一些复合的概念,而不是基础的概念。我们虽然无法界定基本的概念,但我们可以说明,我们是如何认识这些基本的概念。如果这些概念本来不存在的话,我们必须说明,它们是如何被人的意识活动所构成。如数学的概念本来是不存在的,是人的意识活动构成了数学中的概念。数学中的自然数必须被当作事实,直接地被接受,其他的数,如负数、分数、无理数、虚数等都是人工技艺的产物。胡塞尔的老师魏尔斯特拉斯(C. Weierstrass) 有一句名言:“上帝创造自然数,其余的数都是人创造的。”[3] 最基础的概念,不是一种给予界定的概念,而是对现象作出主观描述的概念。人从最基本存在的现象中,获得对存在的主观感受,对存在作出主观的描述,描述它如何被意识所构建。在这一意义上,存在的概念是一种意识的产物。空无的概念,也是由意识生成的。只有意识存在时,存在与空无的概念才能产生。存在才能在世界中显示出其存在。简单地说:意识使存在能在人的世界中显示出来。用贝克莱(Berkeley)的话说“存在就是被感知”,胡塞尔根据这一思路,把意识“作为对象的意识”,把存在当作非实在的东西,并承认了“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一命题。[4] 在存在中蕴含着有和无两个本体性的环节。在主观意识中,空是指空间的位置不被占领。无是指不存在。空是结构性的概念,无是本体性的概念。存在是指事物的显现,这种显现在自觉的意识中被理解为存在的现象。事物的存在,是作为一定的时空中的现象显示出来。存在蕴含了三个规范性的环节:时空、在场、有无。这三个环节只是意识为了理解存在所构建出来的概念。时空存在着三个层面,即过去、现在、将来与其相对的空间位置。这个显示,是存在环境的显示。有无是存在内涵现在的规定。在场是存在现在具体位置的显示。作为自在存在的事物,其现在的内涵是由过去所规范。自为的存在,是以意识存在为存在的规范。意识的存在,是先於自我意识的存在。也即是意识先於人具体的存在。由意识产生的自我意识,设计了人,创造了人的将来,即创造了独特存在的个人。在意识中,有无是一种相互的规范,就如老子说:“有无相生”[5]。 “有的规范”必须由“无”来规定,不然“无规范”的存在,将会成为“无限性”的存在。“无”规范了“存在”中“有”的“有限性”,和“意识理解”的有限性,即理解“局部存在”的可能性。 海德格尔认为:“无”比“不”和否定更为原始。人只能靠理解(Verstand),才能给“无”作出规范。海德格尔将“无”理解为对一切的否定,即根本不存在者[6]。事实上“无”不是对一切存在的抽象否定,而是对不在场者的(不在场者指的是人与物)具体的否定。在场规范了有和无的存在。在场是无法否定的存在。过去的存在和将来的存在,是一种不在场的存在,它们在现今是不存在者,亦即是“无者”。无者的显示与有者的虚无化,是由生生的过程来给予“显示”和“无化”。用黑格尔的语言来表达即生成(Werden)。生成是“有无”辩证过程的统一者。事实上科学对有的研究、对有的兴趣,也就是对无的研究和对无的一种兴趣。人只能从有者开始探讨,以便对无者作出一定的规范。 在佛教中,有无也是同一。般若波罗蜜多心经指出:“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在意识中色是有,也是无。意识是一种存在,也就是一种空无。惠能偈曰:“身是菩提树,心为明镜台;明镜本清净,何处惹尘埃”[7]。惠能认为“心”是无,心中无一物,即意识的存在就是空无的存在,萨特和惠能对人意识的认识,在这一点上有相通之处。 佛教认为真实的存在是脱离有无对立的存在。真实的存在就是“空”。“中论观有无品第五”说:如“有”的情况不能成立,则“无”的情形亦不能成立。因为必须先有“有”,这个“有”变成别的东西了,才会被人称为“无”。在“中论观有无品第六”说:如果有人认为“自性”和“他性”,“有”和“无”是对立的,那么他就不能如实地理解佛法,不能见到“真实”[8]。 萨特处理“自我”的概念,与佛教的“自我”一样,认为“自我”是一种“空无”的状态。佛教追求“空无”的境界,是为了进而达到“慈悲”的心态。认识到“空无”,即认识到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支持我们,我们是处在一个孤独无助的状态,所以我们必须相互同情怜悯,应该相亲相爱。对萨特来说,自我的空无正是行动意志的基础。萨特不像佛教将空无转向人的慈悲,他只是使它成为人的一种“激情”(Passion),使之转向现实的行动,作为人行动的自由基础[9]。 萨特的思想是以笛卡尔的主观哲学作为基础,吸收了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思想而形成的。萨特研究的存在,主要是指向人意识的存在,即自为的存在。 存在对黑格尔来说是一种无规定的有。由於这个有的存在是无规定,所以是一种无质的有。自在的存在,只能在规定和有质的存在中才能显示。作为无规定一般的存在,与有规定的存在是对立的,因为规定使存在有了它的质,即能自在地存在。最初的有,由於自在的被规定而从一般的存在,过渡到此在(Dasein)。此在作为一个有规定的存在,在辩证的运动中,再次扬弃了自身的有限,过渡到无限的规定,即过渡到自为的存在[10]。 存在最初是以纯有作为自己的显示,它是无规定的、没有内容的一种存在。当存在能被规定,就有了区别,这个存在就不是纯粹的存在。所以纯有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直观和可以思维,因为这种直观和思维是一种空的直观和空的思维。用黑格尔的概念来说,纯粹的存在,是一种没有内容的直观和思维的存在。这种无规定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它实际上就是无。 无作为纯无,是完全的空,没有规定,没有内容,在其本身没有任何的区别。无在这里作为没有某种东西被直观或被思维。正是对某种存在的否定,使存在有了区别。对存在的否定,是纯有与纯无对立的统一,黑格尔称之为生成(Werden)。 黑格尔认为纯有和纯无是同一的东西,他指的不是有的存在或无的存在,而是“从有过渡到无”和“从无过渡到有”的生成过程。这种同一指的是两者的不可分离性,每一方都在生成的辩证过程中消逝在对方中[11]。 存在先於有无。存在同於有无。有无是存在同体的显象。 无是存在中“有的无”,存在是“无中的存在”。有是“存在中的有”,存在是“有中的存在”。有和无是存在的两个本体性的环节。“存在的有”可以过渡到无,无可以过渡到有。有无的过渡从抽象的概念中来理解,是同一的有和同一的无相互的过渡。但是从实际上来讲,从有过渡到无,是有的消逝。从无过渡到有,是有的生成。绝对的无是永远无法生成为有,而有的消逝并非是有的毁灭,成为绝对的无,而是从有中生成尚未显示的“无中的有”。无在这里只是意味着未显示的有,或已经“显示了的有”的一种现在的状态。当有走入过去时,有就成为“过去的有”,成为“现今的无”的状态。当存在进入将来时,有从“未显示的无”中,显示出其“有的状态”,而成为现在时空中的有。“有的总体”,是不能创造和毁灭的。物理学中“质量和能量不灭的定理”,可以给予我们经验上的证实。宇宙中的物质可以消逝,转换为能量,能量可以转变为物质,但是物质和能量的总和,是一不变的常数。用爱因斯坦的公式来表示能量等同於质量乘以光速的平方(E=mc2)。 “现在的有”可以从存在的状态转变为不存在的状态,也可以从不存在的状态转变为存在的状态。不存在是状态的不存在,而不是物质的不存在或“有的消逝”。无是“现在存在”的否定,也是现在存在状态的转变,或现在存在状态的超越。是“有的存在”从现在向将来超越的同时,也向过去转换。“现在有的存在”总是这一刹那的存在。在生生的过程中超越与消逝成为“现在有的存在”的否定,也即是存在进入无或不存在机制的两种现象。 “存在的有”永远存在着,不可能创造,也不可能毁灭。存在的状态可以转化,而在转化的过程中,产生了无这种状态。无状态是一种主观意识的状态,是意识形成后,作为理解存在所产生的一种意识的机制。意识必须是空无的意识,即不是一种“有的实体”,才能从否定的机制中,体验到“有的显象”,并将它虚无化。所以意识虽然是一“真实的存在”,但不是一“实有的存在”,因此它不能被任何实质的东西所占有,被任何东西所限制,它是一种无限的存在。这就是萨特“自由理念”的基础。
2、意识与空无
胡塞尔认为,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他承认存在着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感情的意识活动不是一种对象化的意识活动,如高兴和忧愁是一种感情的意识活动,但并不直接指向对象。但是,胡塞尔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高兴和忧愁。如我们遇到朋友而高兴,我们听到坏消息而忧愁。然而看到朋友和听到坏消息都是对象化的活动。所以非对象化的感情的意识(向)活动,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意识活动可分为感情的意识活动和理智的意识活动。胡塞尔认为,理智的意识活动(看到朋友),是感情的意识活动(看到朋友而高兴)的基础[12]。 萨特接受了胡塞尔对意识的界定,认为人的存在就是人自觉意识的存在。自觉意识,即是意识成为意识的对象。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人是自我意识的创造物。人除了自我塑造之外什么也不是。人是主观生命的设计。在自我设计之先,在人的意识中是“无物存在”。萨特说;人的存在先於本质。人的存在,指的就是海德格尔所谓的此在(Dasein),此在就是人的真实[13]。而人真实的存在,萨特指的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存在。 在人的自我意识中,首先只有空无,一片空无。在自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空无成为存在的一种匮乏,人意识到这种匮乏,因而产生了意欲(意志),意欲成为某种东西。意欲使他成为自为的存在,在自为的存在中,人除了意图成为“某种东西”外,别无所有。只有在活动中,意欲成为一“自觉的意欲”,他才能意识到自己,在意识中,有了“我觉”。从这时开始才可以谈到人的存在。萨特认为:生命本来是一无所有,行为是人存在的依据,人的存在,是他所有行为的复合。人创造自己,定义自己的将来,他是行动中一个复合的总体[14]。 意识的存在,是以“无”存在的概念为基础。如根据这一理解,来诠释意识的存在,佛教的理念就更为接近萨特有关意识的概念。只有意识显示后,主体才能感受到“无的存在”。无是主体意识中的一种概念。“无”的概念的建立,使意识可以意识到事物是存在的。无的概念使存在的事物可以在意识中分解为有无(存在与不存在),分解为抽象和具体的事物,使自在存在的东西可以被感知。 意识的存在首先是一种空无,然后才能成为对事物(即其对象)的意识。这可以以老子“空以为用”的概念来理解。老子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15]
3、自在与自为
“物质”和“精神”是哲学的概念,也是存在的现象。就如“存在”与“不存在”(空无)是存在的现象,是哲学上的概念一样,存在蕴含了“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存在”没有所谓的第一性问题。第一性问题是个哲学问题,也是一个认识论上的问题,即意识理解上的问题。 存在的结构中,本身就蕴含了“物质结构”和“精神结构”这两种现象。在意识尚未形成时,“精神现象”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於事物的结构中。而事物的“物质性”、“物质现象”也是以结构来表达。 用“存在”这一哲学概念,可以取消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元论或多元论这种无必要的争论。存在就是存在,是物质的存在,同时也是精神的存在。没有先后,没有主次。物质和精神不是存在的根源,也不是存在的第一性。物质和精神是存在,是存在的两种现象。存在就是存在,没有原因,没有前题。它自身就是原因,就是前题。 存在的不稳定性、相互作用性是存在中蕴含着“匮乏性”的一种显示。这种“匮乏性”在意识形成后,成为主体的“需要”而存在。“匮乏性”也就是人对环境依赖的根源。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行动。有行动,就有选择怎样行动这个问题。选择能够作为问题被提出来,就证明人有自由行动这一先决条件,用哲学语言说“即人有着先於经验的自由”。如果人没有这种“选择的自由”,人就不需要选择,就得任由外部条件来决定其行动,其行动所获得的效果,无论成功或失败,既不能归功於人,同时也不能要求人来承担失败的责任。“匮乏性”就是“自为”的原因,也是“自在”发展的原因。萨特说:“自为对其身来说就是他自己的存在的欠缺的存在,自为所欠缺的存在,就是自在。”[16] 萨特区别两种不同的存在: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17]。自为与自在的差别,是在生成(Werden)过程中不同作用的差别。自在的生成是无意识的作用,自为的生成是有意识的作用。 自在的存在指的是物的存在,自在的存在是非创造的,它没有存在的理由,它的存在与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关系,这指的是,这个存在不是由别的存在所创造,以别的存在为其理由或因原。自在的三个特征为:存在即是,存在即是自在,存在即是是其所是[18]。法语中“存在”(être)的本意是:人的实在的存在[19]。所以只有自在的存在才是真正的存在,现象所以能存在,是以意识的自在存在为基础[20]。 自为的存在是指意识的存在[21]。萨特认为意识以虚无的状态存在。萨特所谓的虚无,指的不是绝对的虚无,而是存在中的虚无,即被存在支持的虚无。虚无如不被存在所支持,就会作为绝对的虚无而消逝。存在之所以能虚无化,是由於意识能对存在作出否定,即虚无化。虚无被给出时,它不在存在之外,也不在存在之前或存在之后,而是在存在之中,即现在的存在之中。不能在存在之外来理解虚无[22]。 意识本身就是一种意向的活动,除了意向外,本身没有任何的内容,所以意识是一种虚无的存在。意识必须借助对象给予它一定的内容,才能成为意识,所以说:意识是对对象的意识。意识本身是一种追求、企图、走向、倾向、意向[23],即一种活动,一种不被限制的活动。 当意识指向意识(即意识本身)时,意识意识到的是一个“自我的意识”。在这里,意识形成了两个环节。一为进行意识的意识,一为意识到自我的意识。意识意识到自我时,意识就成为自我的主体。但是这个主体是一个空无的主体,完全没有内容,只有一个意识的主体,即意识作为意识的出发点。只有意识获取内容时,意识才不是空无的意识。意识为了把握自己的存在,必须对这种虚无的状态,存在的匮乏作出否定。意识对虚无作出否定时,意识就得对存在给出一定的规定,规定使虚无的无限规定,转入了有限的规定,变成有限的存在。在有限的存在中,意识有了固定的内涵,即有了“对象的意识”,意识因而能成为一种具体的存在。但这种存在,是存在於过去中,而意识总是现在的意识,“对意向的意识”是一种对过去的意识。所以意识永远无法把握其过去的自在,过去人的实在性。 萨特说:“自为是被虚无化的自在和被谋划的自在之间的虚无,于是,我所是的虚无化的目标和目的,就是自在。于是,人的实在是对自在的存在的欲望。但是,人的实在欲望的自在不可能是纯粹偶然的和荒谬的自在,它不能完全与人的实在相遇,也不能与虚无化的那个自在相提并论。”[24] 这即人想通过虚无化,建立一个“人为性”(或事实性)的自在,一个自因的“超人”或“上帝”,是一种徒然的努力[25]。 萨特认为“人的实在性”就是“激情”(Passion),用孟子的理念表达,即是“恻隐之心”。激情是人生活的动力,人追求理想的动力,是自为的基础。人为了设计存在的理由和构建自在的存在,即自为-自在的存在,为了成为自因的存在,人愿意牺牲自己。就如尼采认为,人的伟大在於他是桥梁,一座架在深渊上的桥梁。人的可爱,在于他必须超越自己。在超越的过程中,要么越过这一桥梁,要么跌入深渊[26],他别无选择。然而人的这种永远不断地要求自我超越的尝试,最后总是以失败而告终结。所以萨特自嘲地说:“人是一种无用的激情”[27]。 存在只能产生存在[28]。虚无只能创造虚无,创造自在的虚无,或虚无的自在[29]。因为自在的存在是:是其所是。自为的存在恰好相反:不是其所是,是其所不是。 萨特认为,人的过去是是其所是,也就是说,过去是不能改变的,再也不能生成。人的过去可以说是一种“自为的自在”。但这种“自为的自在”是自为的一种否定,是自为的使之成为过去,是现在自为的存在,现在的意识再也不能把握的存在。所以这种“自因”的存在,在成为自在的存在时,就已消逝在过去中。只有在过去中,自为的存在才能“是其所是”。使意识再次成为空无,使现在成为“不是其所是”。过去使得意识再次进入空无的状态,为了存在,意识只有不断地活动,不断地否定过去,“是其所不是”,意识才能继续存在,才不会被空无吞噬,成为绝对的空无。意识为了存在,只有继续流动,走向将来,使不存在的成为存在。将来,是存在的“是其所不是”。萨特认为,人的生活指向将来,“自为”为人规定了过去的意义,使过去成为个人的本质,对过去的再创造,必须是过去存在的再否定。人以过去作为存在的基础,否定过去,使自己能继续存在,在这一否定的生成过程中,过去不知不觉地溶化於现在中,人就此不知不觉地进入了将来,使将来化为现在。自为就是在实现存在的可能性中,在生生的过程中,不断地创造自己和否定自己[30]。 由於人不是单独存在的人,他自为的创造就不可能是无限的。人的有限性,首先是由於他人的存在。由於他人的存在,使自为的存在在活动中成为有限。自在不能限制自在,只有自为的存在,才能限制自为的存在。自我意识的活动,在他人意识的注视下发现了自己的规范性。他人意识的存在和活动,使自我的主体成为他人意识的“对象”,成为事物。这种被无化的意识,使自我意识不能无限地伸延。使自我意识成为有限的自为存在。自为成为有限的自为。这也是自为的人不能成为“自因存在”的另一因素。 人到了死的那一刻,才能停止其独特的存在(自为的存在),成为像事物一样,作为一般的存在(自在的存在)[31]。
4、一般与独特的存在
什么是人?萨特认为:人的存在先於本质[32],所以他认为人开始存在时,“什么也不是”。由於人总是从主观性出发[33],人的存在是从自己的主观开始。他是自己主观的生活体验中的一种设计,他构建出自己,他是一种自我的创造物[34]。人不是神的一般概念的外化,而是人自己概念的产品。他在生活的活动中和占有的过程中形成他独特的存在。 自为的存在,是不断地对自在的否定和虚无化。虚无化是一种改造自在,占有自在和吞噬自在的活动过程。在自为的占有过程中,自为必须时刻保持自己的同化力和创造力,使自己时刻都能将自在的东西,吸收到自身中,改造自在,提升自在,而不累及自己的自为性。在存在的占有中,存在着一种有害的占有,即自在东西的粘滞性。这是自为谋划中不利的因素,即在自为占有的过程中,存在着自在吸收了自为的可能性,自为被自在的存在“吞噬”的可能性[35]。“自为被自在的同化”,使自为失去了其自为性。对意识来说,这种粘滞的东西是可怕的,它使自为的个体化软弱无力。众多的“寄生物”的入侵,会使自为丧失自身。这种意识的偷窃,使得自为的流逝,变成了人为性的自在[36]。为了逃避这种粘滞性,使人的独特性不致於流失,意识逃避了自我的谋划,自我的设计[37]。自在的粘滞性机制,就是导致自为失落的一种根源。人因为害怕这种失落,所以逃避了选择和自由。 萨特认为人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种自因的存在,即完满无缺的自为的存在。自为的存在永远处在形成和瓦解的状态中。它缺乏的是它自在(自体)的存在。只有当自为的存在能设定为自在的存在时,才能获得其独立性。但是自在的存在是独立的、不依赖任何事物的和没有“理由”的存在。如果自在能成为自为的设计物,自在失去了其独立和无因存在的环节,自为成为自在的前题,自为-自在就不能成为自因存在的环节。 自为首先是作为虚无的意识而存在,其内涵是空无的。意识只有在对象中流动时,才能从自在的事物中“借来”一定的意识内涵。所以胡塞尔认为意识是作为对象的意识而存在。当对象消逝后,意识回复到空无的状态。 萨特认为,人不是一般的存在,而是独特的存在[38]。人之所以是一种独特的存在,在于人有意识,能思考,有自由,能自为。作为意识存在的人,可以脱离存在,站在存在以外思考存在。意识是一非实质存在对实质存在(自在的存在)的意识。意识的存在,用海德格尔的概念即是“此在”(Dasein)。用萨特的概念即“人的实在”(realite humaine)。人的存在对萨特来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自在(事物)和自为(意识)的存在都是存在,它们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的存在[39]。 意识是一种存在。意识即是有关事物的意识。意识不断地在事物上流动,但是,意识却不是自在事物本身的意识。事物也无法抗拒或掩盖这一在其外在流动着的意识。如果将事物的显示称为存在,则意识是有关存在的意识。意识在某事物上流动,是作为脱离这一事物的存在,有别于其它的活动,意识作为一种“非实质存在”的东西而活动[40]。 由於人有意识,是自为的存在,所以人可以不断地超越自己。人企图不断地“抛弃”“现在的自己”,超越现在走向将来。就如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中所说的:人在尝试超越自己时,人有可能会过渡到“彼岸”或跌落“深渊”。萨特同意尼采的观点,借用了庞举(Francis Ponge)的话说:“人就是人的未来”[41]。 由於人不断地超越,或不断地对自己的存在作出否定,所以人缺少了“一般的存在”。他每时每刻都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存在着。由於人无法作为一般的存在,意识对人自己的意识成为一种无定的意识,并经常意识到自己是一种“无的存在”,因为人永远有匮乏,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如庄子所谓的“无待的人”,或自在的“神人”或上帝,即他永远无法成为他自己意识中的人。基督的激情是为了成为“一般的人”。而人的激情却是为了成为“唯一的神”。这种激情,是一种永远无法达到的激情[42]。
5、空无与自由
萨特认为存在先於本质的基本思想是受到黑格尔的影响。黑格尔认为,存在是先於一切的规定。存在作为完全不被规定的东西首先出现。纯粹的存在与纯粹的无是同一的。而万物自身中都蕴含着存在与虚无这两个环节[43]。 虚无能作为意识的基本状态,是因为被存在所支持。由於“一切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44],所以虚无必须作为存在中的虚无,意识才可作为对象的意识被提出来。虚无作为存在的否定,存在的问题才可能被提出来。存在的问题被提出来后,存在才会产生区别。所以虚无只能在存在的支持下才可能虚无化[45]。 意识的存在是作为可能性而存在。意识的存在,使自为、自由、选择和虚无化成为可能。自为、自由、选择和虚无化对萨特来说,都是同一的。自为时,意识选择了否定,由於意识可以否定,所以意识可以成为自为。否定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他改变了人此在(Dasein)的位置,使此在能“是其不所是”。虚无是对存在的一种规定,而其自身却没有任何的规定,所以虚无能成为无限。被规定了的虚无,使自为在存在中消逝,而成为自在。 自为试图定义的东西是人的存在。意识给予人实质的定义时,意识超出了自己,将自身从存在中独立出来,使自己在存在之外,即意识将自己虚无化。人的这种可能性,斯多葛学派和笛卡尔称之为“自由”[46]。 自由作为虚无的虚无化的必须条件,不是人存在本质的一种属性,而是使“人的本质”成为可能的必须条件。人并不是首先存在,然后才获得自由。人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人的存在”和“自由的存在”是没有区别的[47]。 萨特认为,黑格尔把“精神的自由”作为存在的否定给予肯定。此外,当代哲学发现人的意识中,有一种自我逃避的现象,并成为海德格尔超越性概念和胡塞尔意向性概念的内容。这些概念都有自我脱离的内涵[48]。 自由创造了障碍,使人感到匮乏,造就了人的苦难。也强制了意识去选择。所以萨特认为,自由是一种选择,一种有限性的选择。选择是可能性的排除和淘汰。选择是意识的自我克服,意识克服了自身,使自由显示出来[49]。 意识所以进行选择,由於自为有所匮乏。自为匮乏的是一种具体存在的方式,即自在的存在。自为虚无化要达到的目的是自在。虚无化是一个存在,为了建立它自己存在所作出的努力,即成为“自为自在”的存在。这种努力,对于萨特而言,是一种徒然的努力。因为自由不过是对人固有可能性的一种选择。超出了这种固有可能性的选择,一切努力将是徒然,人就成为定命的,只能成为上帝或某一事物。成为上帝,这一无规定的“自我规定”,“自为的自在”,“自因的存在”,那么自由只能消逝在虚无中,因为人无须再作任何的选择[50]。人改造“自在的存在”,使之成为“自在自为”的意图,使整个世界“化归为己有”的谋划[51]是一种与自由相互矛盾的理念。 萨特认为,“一个生命的历史,无论它是怎样,都是一部失败的历史。” 人尽管“造就了自己”,然而他必须“服从自然”,以便能“支配自然”。在社会上,他是首先“被造成”,然后才能开始创造自己。人的意志是无限的,人必须成为“克服自己的人”,而不是“克服命运的人”[52]。 尽管天然的东西,一开始能够限制人的自由,但是在人的世界中,限制必须预先被构成,障碍必须预先显示,人才能确定他的目标,选择他的目的,自由才能在选择中涌现。没有限制,没有障碍,也就没有必要选择,自由也就无法显示[53]。简单说:限制的存在和存在的限制,造就了自由。 人的出生,即“此在”被抛入这个世界中,人是无法选择的。此在是“我的不得不是”。“入世”使人的位置固定化。位置是人的一种关系,人有了位置后,即有了参考的坐标。位置提供人选择的参数。人并不会因为被事先确定了存在的位置,而失去其自主性。人有了位置后,才可以逃离这个位置,逃离“我所是”的东西,虚无化这个位置。人又可以通过他的位置,来定义他的目标,使自己脱离这一预定的位置。脱离就是自在的存在,“不是其所是”,即对存在的否定和虚无化。通过意识的内在否定,人脱离了“我所不是”,显示了“我之所是”的世界[54]。人从无意识的自在存在过渡到有意识的自为存在。 自由意味着选择的自主。意味着意志的选择。意志的选择,本身就是尼采所谓的“权力的意志”,即由自己决定,选择人所要求获得的东西。至於能否成功实现这一意志,萨特认为,是无关紧要的[55]。在选择中,自由已经完成了。萨特的自由与马克思的自由有一定的差别。萨特的自由指的是意识、精神和行动决断的自由。在决断和选择中,意识和精神的自由就已经完成。至於意志的实现,已经不是意识和精神自由的问题。马克思的自由观,指的是意志的自由。意志的完成,必须克服存在的障碍。意志要获得自由,必须认识和掌握存在的必然性,意志才能实现,自由才能显示[56]。 萨特认为,只有我的自由能限制我的自由。我的自由,在自由选择时,选择了对自己的限制。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规定性,一种限制。在选择中,我自由选择了某一种限制。此外,再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限制人的自由[57]。他认为,在德国占领法国期间,法国人比任何时候更能感受到自由。德国的统治,是无法使法国人失去其自由的。自由在外在的压迫下更能显示出来[58]。用孔子的话,有助於人们理解萨特对“自由不可能被剥夺”的看法。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59] 这意味着,环境和他人不能强迫人去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情。萨特的自由,指的就是个人意志不受强迫和限制的自由,人在固定的处境中(Die Situation)有自主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60]。
6、道德与自由
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人首先存在,他在世界的起伏不稳定中,然后限定了自己。在开始时,人一无所有,所以人无法限定自己。人在他还没有自我谋划和设计时,他是不存在的。当他主观地设计了自己,意欲自己成为什么,开始塑造自己,开始成为什么时,他才开始存在。所以说,人创造了自己的本质,存在先於本质[61]。 萨特认为,道德的根源不是来自“上帝”或者对神的信仰,而是来自於“自由”。自由使道德规范成为可能。 在伦理学的范畴中,道德指的是责任,即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的自律问题。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是:法律不是来自自律,而是他律。追究人行为的责任,来自於外界。法律的强制性,是外来的强制性,是他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追究个人的责任也是由他人启动的。道德则是来自人的自律,是人对自己行为责任的自觉和自为。人只有在自为的存在中,也就是不被命运所决定的情况下,即自由的处境中,才能谈到个人的责任。人的命运、人的本质如果是先於人的活动而存在,或被他物所决定,人对他的行为就可以完全不负担任何的责任。萨特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不是命定的。他的命运或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外力所决定的。 萨特认为:“存在选择本质”。不是本质选择存在。存在就必须选择,而选择是可能的,不选择是不可能的。人不作出任何选择,本身就是一种选择[62]。人的选择,虽然是从一固定的处境中作出自己的选择,但是,在这一处境中,不论他选择的是什么,都不是根据任何预先建立的价值来选择[63],人永远是根据他的主观意识[64]来选择,即人在选择时必须选择他自己。人的选择就是肯定了他所选择者的价值。不论他选择了哪一种价值,人总是选择他认为最好的东西。但是除了对大家都好的东西外,没有更好的东西[65]。 人作出选择后,不管他选择的目的是何物,他就不可能选择另一目的[66]。 萨特认为,自由的道德在於,当人为自己选择了自由时,他也为别人选择了自由。因为自由的目的除了其本身之外,没有其他的任何目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寻求他的自由。而人发现,这种自由的企求,是完全依赖於对存在与自由的关系的承认,即对自己的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关系的承认。自由被定义为自由时,并不依赖于他人。但在行动时,人企求自由时,必须把他人的自由也变成自己的目标,否则自由就不会成为我的自由。当人认识到:人是一种存在先於本质的生物,而且是一种“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只企求自己自由的生物“。在这种觉悟下,在企求我的自由时,我不能不也为别人企求他的自由[67]。 人除了意图外,别无所有。人除了行动外,别无真实。他是他自己行为的总和[68]。他是他自己的立法者[69],他必须自己决定怎样去塑造自己。无论人现在是怎样,即使作为被遗弃的人,他永远有一个未来等待他去塑造[70]。 人是自由的,因此人可以选择,可以创造。但是自由没有规范,告诉人应该怎样做[71]。萨特认为,无所谓决定论的存在。人是自由。由於上帝不存在,所以人做任何事情都会被允许。即使上帝是存在的,人也不会被任何命令和既定的价值左右,来规范人的行为。人自从被抛入这个世界起,他就是自由的了,他的选择,是他自行的诠释。即使他接受命令或指示而行动,他对这一命令或指示的理解,都是由他自己来诠注的。在诠释自己的行动时,人会自问:我是否真的有权这样行动,有权要求人类,根据我的立法来行动?人,经过他自己的诠释后,他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任何的法律、指示或命令。所以他能够和必须对他所做的任何事情负责[72]。 人在“我思”中,发现的不单是自己,同时也发现了他人。“我思”是在他人存在时才有“我思”,也是在他人中完成“我思”这一过程。我思考我自己时,同时也思考着他人。我思使我发现了我自己存在的条件,同时也发现了他人存在的条件[73]。“自性”是以依赖“他性”才能成为“自性”,而“自性於他性,亦名为他性”[74]。 萨特认为,存在主义不愿耗尽精力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或不存在。认为上帝存在与否,不是人真正的问题。因为上帝的存在,也改变不了“存在和自由先於本质”的存在主义观点。萨特认为人需要的是重新发现他自己,把自己当作一个人来看待,并了解到:除了人本身,再也没有别的东西可以拯救人[75],这“被抛弃的人”。“人是人的将来”[76]。
7、进化、我的意识和人道主义
人的存在,即意识的存在,是先於我的独特的存在,我的本质的存在,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但是在意识和我的意识存在之前,存在着人的一种生物结构,这种结构,是一些生活中经验的生物化。生物生活的经验,在进化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无形的信息,以虚无的形式,储存在生物的结构中,成为生物的一部分。这种生物化的经验,是生物意识和我意识形成的基础。 生物的生活,是一种不自觉的归纳化的生活方式。生物生活中,“错误”的归纳,无法由自身作出否定,因为生物是有意识的存在,而不是有我意识的,自觉、自为的存在。否定生物化的经验,得借助自然,才能给予否定。生物的意识以“直觉”的方式表达,“错误的直觉”,即合于时宜,不利於生活的直觉,是在不自觉的“实践-错误”的过程中予以纠正的。即是由自然规律给出了“证伪的判断”。 人的意识和我的意识形成后,使生物可以否定自身,使自身能够将生物化的经验虚无化,生物有能力作出判断,否定自身,证伪自身的经验,虚无化自我的意识,使生物成为自主、自由、自为和自责的人。 无论人的先天结构是怎样的,都无法使人成为命定的生物。结构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只有在生物的结构有能力产生自为的意识时,人才开始存在。人的存在,是以意识的存在为前题,而意识永远只能作为生命的一种虚无,作为否定和自由,在人的存在中存在,所以它能塑造人的将来,创造自己的本质,使人成为他自己,即脱离自在生物的状态,成为自为的人,能为自己负责的人,道德的人。这就是萨特所追求的人道主义[77]。
主要中文参考书录:
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北京 1987/1997 白瑞德:非理性的人,志文出版社,台北 1969/1998 陈鼓应编:存在主义,商务印书馆,台北 1999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北京 1980 黑格尔:逻辑学,商务印书馆,北京 1981 松浪信三郎:存在主义,梁祥美译,志文出版社,台北1982/2001 霍韬晦编著:佛学,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香港 1982/1985 张庆熊:熊十力的新唯识论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 1995 全国外国哲学研究会主编:现代外国哲学论文集,商务印书馆,北京 1982 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主编:现代外国哲学,存在主义专辑,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
主要外文参考书录:
Sartre, Jean-Paul: Das Sein und das Nichts, Rowohlt, Hamburg 2001 Sartre, Jean-Paul: Das Sein und das Nichts, Hrsg. von Bernard N. Schumacher, Akademie Verlag, Berlin 2003 Sartre, Jean-Paul: Being and Nothingness, Washington Square Press, New York 1966/1968 Sartre, Jean-Paul: Der Existentialismus ist ein Humanismus, Rowohlt, Hamburg 2000 Sartre, Jean-Paul: Fragen der Methode, Rowohlt, Hamburg 1999 Sartre, Jean-Paul: Kritik der dialektischen Vernunft, Rowohlt, Hamburg 1980 Sartre, Jean-Paul: Sartre über Sartre, Rowohlt, Hamburg 1997 Sartre, Jean-Paul: Entwuerfe fuer eine Moralphilosophie, Rowohlt, Hamburg 2005 Sartre, Jean-Paul: Existentialismus und Marxismus, Eine Kontroverse zwischen Sartre, Garaudy, Hyppolite, Vigier und Orcel, Suhrkamp, Frankfurt am Main 1968 Barrett, William: Irrational Man, Anchor, New York 1962/1990 Hegel, G.W.F.: Wissenschaft der Logik I, Suhrkamp, Frankfurt am Main 1969/1972 Hegel, G.W.F.: Enzyklopaedie der philosohischen Wissenschaften I, Suhrkamp, Frankfurt am Main 1970/1973 Heidegger, Martin: Was ist Metaphysik? Klostermann, Frankfurt am Main 1998 Nietzsche, Friedrich: Also sprach Zarathustra, de Gruyter/DTV, Muenchen 1999 Ng, Hong Chiok: Staatstheorie von Marx,Tuduv, Muenchen 1983 Schoenherr-Mann, Hans-Martin: Sartre, Philosophie als Lebensform, Verlag C.H. Beck, Muenchen 2005 Schwarz, Theodor: Jean-PaulSartres „Kritik der dialektischen Vernunft“, VEB Deut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Berlin 1967 Seubold, Günter: Die Freiheit vom Menschen, Die philosophische Humanismusdebatte der Nachkriegszeit, DenkMal Verlag, Bonn 2001 Rockmore, Tom: Heidegger und die französische Philosophie, zu Klampen Verlag, Lüneburg 2000 Wildenburg, Dorothea: Jean-Paul Sartres, Campus, Frankfurt am Main 2004 Weismüller, Christoph: Jean-Paul Sartres Philosophie der Dinge, Psychoanalyse & Pkilosophie, Düsseldorf 1999 Weismüller, Christoph: Zwischen analytischer und dialektischer Vernunft, Verlag Königshausen & Neumann, Würzbur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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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gel 1972,82-83; Hegel 1973,§88,188; 黑格尔1981,69-70; 黑格尔 1980,§88,195。 [2] 海德格尔认为科学对“无”不感兴趣。科学所研究的只是存在的“有”,除此以外无它。Heidegger 1998,28。 [3] 张庆熊 1995,6。 [4] 萨特 1997,7。 [5] 老子,第2章。老子:“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第11章)。白瑞德 (Barrett) 认为存在主义中的存在(有)和不存在(无)的概念,与老子哲学中道的概念极为接近(Barrett 1990, 234;白瑞德 1998, 225)。 [6] Heidegger 1998,30-31。 [7] 这一句话在通行的“六祖坛经”中原作:“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霍韬晦 1985,下册,65)。在敦煌本中则为:“心是菩提树,身为明镜台;明镜本清净,何处惹尘埃”,陈寅恪认为此句中,心和身应上下调换。根据这一诠释,惠能的偈可作如下还原:“身是菩提树,心为明镜台;明镜本清净,何处惹尘埃”(同上,71)。 [8] 霍韬晦 1985,上册,87-88,92-93。 [9] Barrett 1990,247;白瑞德 1998,238。 [10] Hegel 1972,82。 [11] Hegel 1972,82-83。 [12] 张庆熊 1995,23-24。 [13] Sartre 2000,150; 陈鼓应 1999,304。 [14] Sartre 2000,161-163; 陈鼓应 1999,313-314。 [15] 老子,第11章。 [16] 萨特 1997,703。 [17] Sartre 2001,45;萨特 1997,27。 [18] Sartre 2001,,44;萨特 1997,26。 [19] Sartre 2001,1119-1120;萨特 1997,55。 [20] 陈宣良,萨特论自由;现代外国哲学,存在主义专辑,中国外国哲学学会主编,人民出版社,北京 1985,145。 [21] 同上,146。 [22] Sartre 2001,79; 萨特 1997,51。 [23] 陈宣良,147。 [24] 萨特 1997,703。 [25] 萨特 1997,703-704。 [26] Nietzsche 1999,16-17。 [27] Sartre 2001,1051;萨特 1997,763。 [28] Sartre 2001,83;萨特 1997,54。 [29] 陈宣良,148。 [30] Sartre 2001,856-859;萨特 1997,617-619。 [31] 松浪信三郎 2001,123。 [32] Sartre 2000,148-149;陈鼓应 1999,302-304。 [33] Sartre 2000,148;陈鼓应 1999,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