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一种新帝国主义吗?


   [法国] E. 列 维 纳 斯 于奇智/译 

   

    如今, 一切帝国主义都与我们无缘。所有法律准则将属诸人权观念。法律准则越来越多, 互不分离, 制约着人权的有效行使。公民享有生存权、社会保险权、法律规定的财产自由支配权与人人平等权、思想及其表达的自由权、教育权及参政权; 在这些权利背后, 还存在着其它权利, 诸如健康权、幸福权、劳动权与休息权、住宅权与自由通行权等, 正是它们延续着生存权、社会保险权等, 使之实际可行。此外, 还有反资本剥削权(工会权), 乃至于社会进步权; 达到空想的、救世主的、优美高雅的人类生存境地, 还有意识形态权以及为全部人权而斗争的权利、保障这一斗争之政治条件的权利。现代人权充其量至此而已!当然, 一定要寻思什么是上述种种权利的紧急、顺序和等级; 人们在轻率强求一切权利的时候, 还要考虑是否危及基本权利。而这里不是承认保卫一切权利的极限; 对不容置疑而乐观的权利, 不是加以否认, 而是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 人们完全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

    就此而论, 人权在蓬勃发展; 它们与上述基本人权的确认自身及超越它们的要求, 已经无法分离; 在某种方式上, 人权就是纯自然所无人性地包含着的东西, 也是盲目必然性社会团体所无情具有的一切。人的独特性与顽强性受到尊重, 并且通过缓和暴力具体显示出来; 在暴力缓和方面, 它们处于现实决定论的有序或无序状态。

    然而, 科学与工艺学的发展使扩大了的人权的实际尊重成为可能, 又转过来可能给人权设置重重障碍。技术本身就可能具有一些非人道的要求; 这些要求构成一种新的决定论, 威胁着自由运动; 再说技术应该使自由运动变得可能。在完全工业化的社会或者在极权社会—很明显是希望完善的社会技术的产物—人权因实践自身而受到危害, 又产生了实践动机。十足的机械化!绝对的屈服!这先于令人提及技术进步的伴随、毁灭性武器的发展、社会和良心的泛滥操纵等公共主题。在此, 我们会太容易把论证引向争论或技术批评, 不指望得到科学和技术自身的可能回报的均衡机会。问题不得不保持沉默, 因为“文明”国家的人权新发展取决于技术进步, “第三”和“第四”世界都遭受疾病与饥饿的威胁, 尊重那里的起码人权, 也依赖于技术进步。

   人权即每个人的自由, 是人的独特性。可是, 人权难道不也陷入被他人的权利违背或遮蔽的危险吗?康德(Kant)所谓的“目的统治”是由理性联系起来的多种自由意志。但是, 为了另一种意志, 自由岂不是对自己的可能性否定并且至少正是一种限度?它是存在于各种自由之间的斗争原则或者处于合理意志之间的应由正义决定的冲突原则, 即是说, 它是一种正当权利, 符合普遍法则, 尽力摆脱各种意志间的对抗。正义的严格性摆在人的自由而“不可比的独特性”面前, 当然, 通过这种严格性或与之一起, 人们目睹客观的真实精神的神奇诞生过程, 诞生是“阵痛”的。不过, 从权利和自由意志角度看, 这种正义仍然是某种限度。其实, 全部意志都是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 无疑吗?意志岂不包括难以抑制的那部分吗?普遍形式主义不能使这一部分承担义务。抛开康德, 我们甚至会考虑这抑制不住的自发性是否已是病理学、感觉和“恶意”。自发性即是见证性、人性的多样性与人的独特性。还不知道正义的权利限度是否已不是把人作为对象的手段, 同时, 对这出色而不可比的人加以比较、思考、估量, 以及把他放到著名的正义天平上进行权衡。这还是个问题呢。这里存在着法律的基本严峻性, 它与神圣的意志相背离, 这种神圣与尊重普遍法则的神圣是一回事。神圣的善何其短暂!与实践理性十分相似的意志所期望的行为准则的普遍性, 可以不符合一切善意。

    人权同样受到限制。人权难道不是抑制性权利与和平吗?和平是人权在尚有变化而总是不确定的和平者中间建立起来的。的确, 即使是低劣的和平也比辉煌的战争要强!不过, 和平是抽象的,它寻求国家权力和政治的稳定, 政治是以武力保证服从法律的。从此, 开始运用政治及其包含的计策和计谋方面的正义, 即在国家特有的必需手段的代价方面, 获得正常秩序。政治及其计策与计谋是一种决定论, 这种决定论与不关怀人的自然决定论一样严格; 正义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权及其同别人的自由意志的一致, 起初, 它应该充当政治需要的目的和借口。在背离中很快被看轻的合目的性, 在国家实践中必不可少。在使用手段的表现中, 合目的性很快丧失。在极权国家的意外情况下, 这就是被抑制的人、被嘲笑的人权和对无限延迟的人权的最终回复的许诺。低估马克思主义的为他人的最初好意是错误的; 马克思主义对纯启发性博爱(无义务、无限制、无他人权利)表示怀疑, 对政治计谋充满信心。斯大林主义对博爱和政治曾经感到难忘的失望。

    同样, 这也意味着(应该强调指出这一点), 保卫人权符合国家外部的使命, 在政治社会里,它享有一种治外法权, 就象享有《旧约》里政权面前的预卜权一样; 要警惕完全不同于政治智慧的其他东西; 清醒的头脑不限于服从普遍性形式主义, 而是尽力支持正义本身。保障治外法权和独立的可能性说明了自由主义国家的特征, 并描述了其形态; 根据这一形态, 政治与伦理联姻是自动可能的。

    然而, 在人权保卫方面, 从此承认不再以自由为出发点来专门理解人权, 这种作为出发点的自由早已潜在地成了对其他一切自由的否定和拒绝, 在此, 于一种自由与另一种自由之间, 自由的合理安排只与相互制约有关。这是让步!这是妥协!正义是不可能兜过去的。对于正义, 需要不同于分割自由的权力的另一种“权力”。在各种对抗的和可用来对抗的意志之间, 分割自由的权力一下子就被确立起来。鉴于一种先决的和平, 这种种分割都必须为一切自由意志所允许。先决的和平不是纯粹而简单的不侵犯, 而是容许一种固有的实证性。善良观念暗示着由爱产生的对这种实证性的补尝。为了爱, “专一”与“绝对的他人”, 只会在被爱者和自身层面上表示出它们的意义。在正义方面, 坚持处于互相排斥的关系中的纯分寸规则(适度)。对适度的坚持又重新比较人类成员关系和逻辑延续的个人关系。从一个个体到另一个个体, 关系只意指拒绝、增加或者冷漠。在人性方面, 从个体到个体, 一种“邻近关系”建立起来。透过概念外延的空间隐喻, 这种邻近关系没有意义。一个个体与另一个体一上来就面对面地存在着。是我“为”别人。人合理存在的本质, 不仅仅指心理现象中美境的来到, 心理现象被作为知识, 被作为拒绝矛盾的“意识”, 矛盾使摆脱束缚者概念的其他矛盾并入万事万物的同一性之中; 人合理存在的本质也首先指概念外延(如人类)范围内的个人能力, 把自己打扮成“人类独特性”的模样, 同样装出一副绝对不同于他人的样子, 但处于不同于他人的差异中, 不重新构成“我”摆脱的逻辑概念。这就是差异或者最初的社会-善良; 和平或者和平心愿, 神恩; 圣诗(Chalom)1 —最初的战事。存在着不同的差异, 正是在此, 他人在“注视”我; 他人是一个绝对的他人, 如果可以这样说, 那么, 绝对的他人和所有个人中的一员是同一个人, “我”摆脱了同类人中的一切个体; 不同的差异不是为了“理解”我, 而是“关系到我”, 象我应该担保的某人一样“引进我”。在此意义上, “注视”我的他人是一副副面孔。

    善良存在于和平中, 和平与善良都是行使自由, “我”在和平中摆脱“回到自我”、自我表现、以及内心不屈不挠的存在者的私心, 为的是, “担保他人”, 明确保卫他人的权利。责任的差异和善良, 它们在爱憎间不是中立的。必须从战争出发思考这种差异和善良, 在这里, 和平心愿与善良是第一语言。

    难道不应该看到博爱吗?博爱出现在法兰西共和国的格言中。它在这种先决的彼此差异和最初的善良方面。自由在这最初的善良中植根而安居, 正义的人权在善良中恢复了不可改变的支点和稳定性。这种支点和稳定性优于国家保证的支点和稳定性。自由居于博爱中。彼此的责任表现在博爱中。通过博爱, 人权, 在具体条件下, 在意识上, 表现为他人的权利及我应当保证的权利。人权一开始就表现为, 他人的权利、我的义务与我在博爱中应尽的义务, 这, 便是人权现象学所在。但是, 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作为自由表现, 在其最初“产生过程”中显示出来, 也通过简单的转移作用和多亏象体现在他人身上那样的人权之普及, 表现出来。对于督促其责任的别人, 他的义务是对自己的自由的一种授权。在如此的不容置疑、不能让与的责任上, 我和他人是不可互相替换的, 即, 我是唯一的、无从比较的选定者。我的自由和权利, 先于出现在我对自由的争议之中; 他人的一些权利, 作为人类博爱中的责任, 将明确地显露出来。责任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 因为我们不可能为他人尽到一切义务。


译自法国《新观察家》杂志特刊第2号•今日思想专号》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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