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领域》引论
(1949)
〔立陶宛〕阿隆·古尔维奇 著
张廷国 译
对问题的说明
在一些确定的关联中,经验总是对我们显示为诸客体、事物、事件等等,但却永远不是那些零乱的与孤立的被给予的东西和事实。如果我们观察一个事物,例如一本书,那么我们总是在一个特定的周围环境内知觉它:我们看见一张桌子,在这张桌子上放着一本书;我们在这张桌子上还看见了另外一些书、纸、铅笔、箫等等;我们看到了我们房间墙壁的一部分,看到了窗户并通过窗户看到了房子周围环境的一部分。每一个物质事物都是在作为背景的其他一些事物中被知觉到的,在背景的基础上它才显现出来。这也适用于思维。我们所从事的一个理论问题,总是在一种或多或少地广泛的理论关联中体现出来的。各种可能的答案,在其中或许能够找到一种答案的各种思潮,能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各种原理,由某个尝试性地设定了的答案所产生的、并且好像是与那些特定的事实和原先已提出的原理相一致或与之相矛盾的诸推论等等诸如此类的许多问题,在这里都能够以不明确的、不清楚的、模糊不清的或朦胧不清的方式而浮现在我们眼前。当我们这样致力于我们的问题时,我们就意识到了——同样是或多或少不明确地和含混不清地——我们当下的周围环境和我们自身。我们知觉到了我们坐在里面的这个房间和存在于其中的诸事物;或者,如果当我们行走在大街上时,我们再去从事我们的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看见房子、来去匆匆的人们,并听到躁声。同时,我们可能很暖和或者很冷。在行走时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走动;我们可以预料到我们的散步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或者说,我们很快就会到达我们的目的地。不管我们的注意力总是怎样要求我们的问题,我们决不会使我们当下的周围环境和我们自身在这同一个周围环境中的处境从眼前消失。
光是对这个例子的匆匆一瞥就使我们认识到了一个问题。所有这些被提到的、或多或少不明确地和不确定地呈现给我们的被给予性的东西都是被同时给予的(或能够存在的)。尽管如此,这些与我们的身体状态和我们当下的周围环境相关联的被给予性的东西仍然保持在我们的注意力所针对的问题中,仍然处于另外一种作为关联的关系之中,在这个问题的关联中就产生了那些可能的问题答案,产生了将这些答案引向自身的诸次序,如此等等。凡是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东西,也可以通过一个例子而从知觉领域中被直观到。我们假定某个建筑物使我们很感兴趣。为了从不同的视角方向上去观看它,我们就要环绕着它走来走去,以使我们接近它,远离它,如此等等。在这种知觉经验的进程中呈现给我们的则是多样性的显现方式,而这些显现方式或多或少地又都是相互跟随着的。所有这些显现方式——虽然它们多多少少地彼此有所区别——都可以作为这同一个事物、即恰好是我们的兴趣所要求的那个建筑物的诸知觉表象而被经验到。同时,我们就拥有了环绕着这个建筑物的诸事物的同样变化着的那些显现方式;此外,我们还意识到了在我们来回走动的情况下的我们的身体状态。但又清楚的是,这个建筑物的多样的显现方式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作为这些显现方式中的一种,又与环绕着这个建筑物的诸事物的显现方式或已经历过的身体状况具有相互的关联。而所有这些被给予性的东西都是被同时经验到的。
为了表达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想把意识领域规定为共在场的被给予性的总和。共在场(Kopräsenz)——在一种充分宽泛的意义上所理解的——不仅包括了作为被同时经验到的那些被给予性,而且包括了被同时经历过的那些被给予性,即使它们本身不是作为同时被给予出来的。例如,我们假定一个声音不再发出响声,但却仍然会作为刚刚响过的声音而被回忆起来。这个如此被回忆起来的声音就属于这个被考虑到的瞬间的总体的意识领域。确切地说,在一个仍然发出响声而且是我们所期待的声音的情形中就是如此,以致于它将仍然继续发出响声,或者它将停止,等等。关于意识领域的一种理论必须考虑到这个总体的意识领域,并且必须揭示出所有那些能够使共在场的被给予性在其相互的关联中建立起来的形式。对于这样一种理论来说,其任务不仅要对一般意义上的关联现象作出某种分析,而且还要对特殊意义上的各种不同的有机体原理作出某种澄清。“关联”这个词在这里是在已经历到的和已经验到的关联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的。因此我们对描述性的自然的分析仍将存在。我们将努力从这些关联的经验出发来理解这种关联。
意识本质上是时间性的;诸意识行为都是按照同时性和先后顺序而有机地建立起来的。但意识的时间有机体和结构却允许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应当被算作古典的英国经验论的胡塞尔的观点中,总体的意识领域就显现为诸要素的一个集合,所有的要素——尽管它们有时间上的关联——都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都缺乏一种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柏格森(Bergson)和詹姆斯(James)则把意识的时间结构描述为了一切体验的一种普遍的、互相的渗透和内在的连接。这里我们只想指出的是,正如柏格森和詹姆斯一样,休谟至少也明确地看出了这一点,即全部的意识生活都是由一种唯一的有机体原理所支配的,尽管这种有机体原理在这两种理论中每次都得到了分别不同的详细说明。
时间性无疑是意识的一个必要条件。每个意识行为都可以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上被体验到,并具有与一切其他的、被同一个人经历到的行为的确定的时间关系。此外,每个意识行为都拥有一种绵延,并服从于时间性的法则。我们在这里并不是在其客观的意义上来理解时间和时间性的,相反,我们所指的不如说是现象的时间,即如同它是被一个主体所体验到的那样的时间。但是,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意识或特殊意义上的某一个别意识的特征来说,这是不够的,这种特征只能在现象的时间性的观点下加以考察。如果意识行为使某物成为了可设想的,它们就具有了一种在场的功能。这种功能对它们来说在本质上并不比现象的时间性少。如果我们经历到了一种意识行为,对我们来说一个对我们呈现着的、对我们在场着的对象就成为了可理解的。通过这种行为我们就关涉到了一个对象并预期到了它。在这里完全是在一种普遍的意义上所指的“对象”,它不仅包括被知觉到的、被回忆到的和被设想到的事物,而且还包括诸事态、数学关系、音乐构成物、句子、从句子到或多或少地广泛的理论上的关联的结合,等等。另一方面,我们又是在一种严格描述性的意义上来理解“对象”的。我们所指的并不是如它在事实上和实际上所是的那样的对象,而是如它在某个被给予的意识行为中显现着的那样的对象;不是如它自身所是的那样的对象,而是如它被预期和意指的那样的对象。由于意识的这种两面性,人们不可能向它要求一个唯一的原则。或者换句话说:人们不可仅仅局限于上述两个方面中的一个方面,比如时间性。不仅那种被经验到的东西,而且它被经验到——即呈现出来的一个时间上特定的心理学的事件——这一事实,都必须要考虑到。除了时间的有机体之外,如下这些问题也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问题涉及到了那种被经验到的东西的有机体和有机体的形式,而且这样一来,又涉及到了它如何被经验到的问题。
我们将要提出的命题是,每个总体的意识领域都由三个领域组成,其中的每一个领域都要遵从一种特定的运行程序。这些领域是:(1)
主题,即我们在某个给定的瞬间全神贯注于它的那个主题,我们专心致志于它的那个主题,或者说——正如人们通常所表述的那样——成为了“注意力的焦点”的那个主题;(2)
主题性的领域,它可以被定义为是与主题共在场的诸被给予性的总体性,这些被给予性作为与主题实际相关联着的东西而被经验到,并且构成了作为中心的主题从中得以凸现出来的背景或视域;(3)
这些被给予性尽管是在场的,但与主题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关联,并且它们在其总体性上构成了我们将要称之为边缘的那种东西。这些领域中的任何一个领域的结构都必须是清晰的,所以当那些在各种不同的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有机体原理被突出出来时,立即就成为了我们的研究所关注的主要任务。
胡塞尔将同时代的哲学和心理学归功于意识两面性的发现。胡塞尔非常强调意识的在场功能——他甚至进一步认为,意识本身必须通过这种功能而得到规定。他对意识的研究要求一个描述性的线索。他在如其现实地存在着的那样的对象和如其被显现、被经验、被意指或被预期的那样的对象之间做出了基本的区分,不管是通过一种个别的行为还是通过一组彼此交织在一起的行为。意识分析的一个描述性的线索在意识的在场功能的观点下就意味着,对象必须被认为如同它呈现出来的那样,而无须把某种东西附加给它或归因于它,只要这种东西不是通过当时还处于议论中的行为本身而被给予的。然而,通过他严格描述性地引导性的研究,胡塞尔力求对在其现实存在中的对象作出一种解释。在现象学的澄清中,“绝对对象和它本身”同样也可以作为一个“被意指的对象”,即作为如其在意识过程(例如知觉过程)的进程中被揭示出来的那样的对象而被突出出来,如果诸行为和行为群体继续在不断变化着的和自身扩展着的系统的结合中互相出现的话。如果对象如其显现的那样而与诸个别的行为和相对地加以限定的行为群体相符合,那么,如其现实地存在着的那样的对象就与这些行为和行为群体的越来越广泛地和不断更复杂地生成着的系统相符合了。由于这些个别的行为和加以限定的行为群体是与这个系统合并在一起的,所以在这个系统内部的那些特定的作用和功能都应归因于这些行为或行为群体。因此,现象学可以被定义为是关于带有澄清客观性的意义——并且这关系到一切可能的范畴对象——这一目的的主体性的一种系统的研究和理论。这样一种澄清试图借助于对诸对象的显现方式所作的一种描述性的分析。
正如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以及在《笛卡尔沉思》中首先建立起来的那种现象学一样,现象学放弃了我们分析的基础。此外,我们还将专心致志于心理学的问题和理论。在眼前这本书的第一部分中,心理学的观点相对于真正现象学的观点来说甚至将具有某种优势。然而,对意识领域的一种现象学理论的发展却是我们分析的最终目的和所要关心的事。按照胡塞尔意义上的现象学方法,这种尝试则是被用来去澄清出自关联性经验的那种关联。如果我们在我们分析的最初阶段主要参与了心理学的讨论,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了从心理学中尤其是从格式塔心理学中引导出各种概念和原理,关于意识的现象学理论就可以借助于它们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这个引论中——在其中我们将以很少的笔墨提到我们分析的理论框架——我们可以借助于预先进行的、尽管是粗略的和表面的评论而对现象学的一般态度作出限制。由于我们的研究被划分为了较多的心理学的部分和真正意义上的现象学的部分,我们认为如下的做法是合适的,即只有在此之后,也就是在这一论述实现了从心理学的观点转变为现象学的观点之后,才能够着手探讨心理学的和现象学的倾向之间的区别。
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ütz)和我们都注意到了一些现象学理论和某种由W. 詹姆斯——特别是在他借助于《心理学原理》而达到顶点的第一个创作时期——所代表的论点之间的同源性和亲合性。如“思维之流”、“似是而非的在场”、“实在性的不同次序”这些概念,在思维的“对象”和“主题”之间以及在意识之流的“实体性”阶段和“过渡性”阶段之间所作的区别,他对时间体验和“实在性的感觉”的分析——只是为了提到一些他最重要的观念——所有这些都适合于作为通向现象学途径的基础。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我们这里在这个意义上和在现象学的澄清中来解释上述这些詹姆斯的概念,那么这些概念由此就在这样一个方向上得到了发展,这个方向不仅偏离了詹姆斯后期——在《心理学原理》之后的时期——的思维方式,而且是直接与之相矛盾的。詹姆斯的主要作品(而且甚至还包括一些他后期的著作)毕竟包含了在现象学意义上能够加以展开的诸哲学上的可能性,尽管他的思想在后来转向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所以,看来我们不可去强调这些可能性并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去理解它们,虽然是在詹姆斯后期的哲学意向与现象学的意向之间存在着的完全不同的意识中。如果我们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明詹姆斯和胡塞尔之间的亲合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詹姆斯所表达的一些理论选作为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当詹姆斯对有机体的问题以及与此相联的问题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兴趣时,这更加适合。对于我们必须讨论的这些问题的表达来说,詹姆斯的一些理论已经被证明为是非常有益的;我们提出的好些问题都将从伴随着他的理论的解释中产生出来。
有机体的问题在格式塔理论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后者可以直接被表明为是关于有机体的一种理论。我们将进一步以格式塔理论为依据,并从中接受这样一些概念,它们——至少是在我们研究的某个阶段中——可以起某种根本性的作用。如果关于意识领域的某种现象学理论能够借助于格式塔理论的概念而得到发展,那么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这些出自自身的相关概念倾向于分类为一种现象学的意识理论和现象学意义上的某种解释。当然,对格式塔理论的原理作这样一种分类和解释的尝试是以现象学的和格式塔理论的基本立场之间的同源性为前提的。为了阐明这种同源性,格式塔理论以之作为出发点的并以它们为根据的那些基本命题(尤其是“恒定性假设”的任务)必须经受一种哲学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将试探着指出,“恒定性假设”的任务和这一任务的直接结果就包括了各种现象学的征兆,或者——为了更慎重地表达这一点——包括了在现象学的方向上可以被继续思考的那些萌芽。因此我们面临的任务就是澄清格式塔理论的哲学基础,或者更确切地说,现象学的基础。不仅对在格式塔理论内部至少是潜在着的现象学的解释所作的澄清,而且对格式塔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理所作的现象学解释,都要求对格式塔理论进行一种系统的描述。在对格式塔理论进行这种描述时,对我们来说首先重要的就是必须把它的基本的理论观点和原理突出出来,这些观点和原理在克勒尔(Köhler)的《格式塔心理学》和考夫卡(Koffka)的《格式塔心理学原理》中都是被包含在对方法论和实验结果的讨论中的。另一方面,就实验的结果而言,我们同样能够援引克勒尔和考夫卡的著作以及他们的合作者的一些论文,并且能够限于仅仅去引证一些有关解释的实例,对我们的重要性来说,这就使得更加普遍地、更加抽象地和更加形式化地去描述这些理论的原理和观点显得很有必要了。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必须提出一些新的术语,如“格式塔—相干性”和“功能性意义”。看来适合于我们的是,必须为描述格式塔理论选择一个历史的理论的框架。在对当代的理论和在其中已含蓄地或明确地显露出了有机体问题的古老的理论进行讨论时,我们将试图强调那些在其完整意义上的格式塔理论的命题,同时我们将指出,
借助于这些命题的帮助,那些使得相关的理论必须与之斗争的困难就被排除掉了。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将讨论有机体的一般问题,并将首先表明类型上的区分或者——正如我们更喜欢说到的那样——表明有机体的形式之间的范围区分这一问题。为了表明这个问题,一些以詹姆斯为代表的理论证明是非常富有成效的。对更进一步的詹姆斯的直观以及皮亚杰(Piaget)的机能主义心理学的一些概念的讨论将会导致,有机体的格式塔理论的命题必须被证明为是意识的一种固有的特征。按照这个命题,有机体就是直接的体验活动所固有的和内在的,而不是建立在某个特殊的有机地建立起来的原则或某种特有的能动性的基础之上的。对于这样一些涉及到例如“格式塔的性质”〔埃伦费尔斯(V.
Ehrenfels)〕和“构形的要素”(胡塞尔)等那些现象的理论的讨论,乃是对描述格式塔理论的准备。
第二部分则是把对格式塔理论的描述置于对其描述性的概念的特殊的考虑之中。
然而,这最初的两部分都更容易具有心理学的特征,所以我们在第三部分就过渡到了本来意义上的现象学。根据对(不同于心理学的)必须被标明为通向意识的现象学的途径所作的描述,我们将对现象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加以规定,我们将把这些概念用于此后紧接着的讨论中。在这种关联中,格式塔理论中的“恒定性假设的任务”以及詹姆斯的“思维对象”的概念就在现象学的澄清中得到了解释。
第四部分被用于了知觉现象学,也就是说,被用于了关于知觉事物和知觉世界的现象学理论。我们将对静态的观点和动态的观点进行一种知觉的分析。因此我们不仅要考察作为整体的知觉过程,而且还要考察这个过程的单个阶段。由于意识的两面性,这种分析必须既要朝向知觉行为,又要朝向通过这种行为并在它之中成为可设想的,然而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才在行为中呈现出来的那种东西:这就是胡塞尔术语中的知觉的意向对象。像格式塔—相干性和功能意义一类的这些概念就是在其完全意义上的现象学的知觉理论内部显现出来的。借助于这些概念,如下的事实就变得有可能了,即必须正确地对待知觉过程的统一性以及知觉的意向对象的内在结构。对知觉的意向对象所作的结构分析就导致了一种关于知觉关联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在受到了由瓦尔德(J. Ward)、施托特(G.
E. Stout)和胡塞尔所提出的论点的批判之后才得以发展起来的。此外我们还想指出,这种理论在根本之点上是怎样与梅洛-庞蒂(Merleau-Ponty)对知觉有机体所作的描述相一致的。
主题性的领域、它的结构及其与主题的关系就构成了第五部分的对象。同时被经历到的或在直接的相继性中被经历到的诸被给予性的单纯的共在场必须与这样一些被给予性的共在场区别开来,这些被给予性与主题具有一种内在的实质关系,进而它们彼此之间又具有关系,所以它们就构成了与主题相关的一种关联。对出自关联性经验的这种关联所作的现象学分析不仅涉及到了这种现象的一般方面,而且涉及到了它的特殊形式的一些方面。对关联这种现象的分析就导致一种关系的理论,因为关联的统一性自身就表明是“通过关系的统一性”,在这里,一切关系都是以主题为中心的。如此一来,我们就又重新回到了我们上述已区别开来的那三个领域。事实表明,一方面是边缘之间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是主题和主题性领域之间的统一性,后者又是唯一地并且仅仅是以意识的时间连续性为基础的。这里所提到的统一性就涉及到了诸意识行为本身,但并没有涉及到这些行为使之成为了可设想的那种东西。
在第六部分中,关联这一概念得到了扩展,并从存在领域的关联中或者——正如舒茨称之为的那样——“意义的有限范围”的关联中得出了一般性的结论。有一些存在领域应当被分析,有一些说明当涉及到存在概念时也应当被提出来。我们认为,“存在”始终都意味着“在一个系统之内的存在”或根据特有的关系—原则而具有一种统一性的某个领域的存在。因此,这些关系到在某个特有的存在领域之内的存在者的存在论的问题和陈述,与那些自身涉及到存在领域本身的问题或陈述相比,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在这一部分中被阐明的理论并不能对完整性或终极性提出任何要求。我们不具有任何一种系统地发展了的理论,相反,我们只能在某个方向上指出那些在其中看来值得我们去做的进一步的研究。
我们在此所获得的关于意识领域的理论可以被思考为一种严格的形式上的有机体理论。我们所强调的有机体的结构就是形式的不变式:它们不依赖于其内容的任何特殊化。它们属于每一个随意的意识领域,而不管这个意识领域的特有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的结论之一就是,不管我们致力于哪个对象——这三个存在领域始终都向我们显现着,哪怕是介于它们之间的。这三个领域是:意识之流,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个意识之流的特定的一部分;我们躯体的实存;知觉世界的一个特定的部分。我们原来计划要把对这些存在领域以及这些存在领域的意识所作的研究插进这本书中,因为这种还在议论中持续进行着的研究必定会被看作是意识的形式的不变式。为了不过度地扩展这本书的范围,我们才把这项工作提前做了,由于这些现象要求进行一种详细的分析和一种彻底的讨论,所以对这些现象的研究必须留给后来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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